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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纳税担保制度(二)以不动产方式成功办理纳税担保案件的启发

信息来源: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12-07 15:36:25  


基本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称稽查局)对G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市税稽**[20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中认定G公司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共计*百余万元,并对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G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认为稽查局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决定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G公司委托本所财税律师团队代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环节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同G公司负责人进行会谈。经过梳理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结合相关证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后,本律师团队于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交不动产纳税担保申请,最终,用最快的时间办理成功了不动产纳税担保抵押手续,顺利完成了本案中关键的行政复议前置手续;复议机关也最终受理此案。
下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以不动产进行纳税担保的办理流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实践中争议越大的案件,有可能涉及的税款及滞纳金金额越高,且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的限缴期限往往较短(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纳税人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额资金的难度较高,如果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将无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被迫丧失后续的救济权利,而即使纳税人多方筹措资金缴清税款、滞纳金,后续取得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已缴的税款、滞纳金虽然可以退回,但资金的占用将覆盖整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也可能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办理行政复议前的纳税担保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纳税前置”给纳税人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造成的压力和负担,相比直接筹集资金缴税,提供纳税担保既可以保住后续税务救济的权利,同时也尽量避免了纳税人因现金的占压而影响经营。G公司涉及的税款及滞纳金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本律师团队在了解客户需求及案件基本事实之后,考虑到行政复议时效问题,行政复议申请和办理纳税担保同步进行,力求为G分公司维权争取宝贵的时间。

办理纳税担保具体流程如下:

(一)当G公司收到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准备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先行办理复议前置程序。本团队律师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就涉及的税款及相关滞纳金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担保资料。报送的纳税担保材料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要求,主要包括:

(1)《关于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纳税担保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范本如图所示)

640 (1).png
(2)附件:《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清单》、《纳税担保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同类房屋近期销售发票。(相关材料范本如下图)640.jpg

(二)税务机关进行受理。在受理环节,税务机关会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的,转入调查审核环节。调查审核环节税务机关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于案头审核不能确认纳税人情况的可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信息(2)税种登记信息(3)应纳税款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中填写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等核对是否一致,其他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等。对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存在疑点的,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到银行、房产等部门对纳税保证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地核查纳税人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三)税务机关对担保书上相关项目确认后,在《纳税担保书》上签署确认意见,送达纳税人及担保人各一份,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经确认后的《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如下图所示:

640 (2).png640 (3).png

以不动产办理纳税担保的注意事项


通过复盘研究G公司税务争议一案,纳税人以不动产办理行政复议前担保,应当对以下方面尤其重视:

(一)行政复议和纳税担保双轨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当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如果准备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复议期限问题,应进行两手准备,一方面积极准备行政复议申请,另一方面要严格按流程办理复议前纳税担保,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写明复议前置办理情况。(如图)

640 (4).png

(二)以不动产办理纳税担保,应当评估。《纳税担保试行办法》附件2使用说明:7.中规定了“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3)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以不动产进行纳税担保抵押的,不动产价格的确定,可以采用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就是最近时期销售备案的价格;通常情况下需要评估,有销售备案价格的,也需要进行评估,不能直接以销售备案价格为准。

在本案中,因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较强,执法水平较高,并且在经过本团队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沟通后,双方达成共识,资产评估只是对资产价值的一种估值。我方提出的利用近期的同类房产销售发票,同资产评估中的市价法原理相同,足以证明当下不动产的价值,在这一点上能够看出,在资料合规齐全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愿意配合纳税担保办理,成功办理纳税担保并非一件难事。

(三)在稽查局确认纳税担保之后,会通知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稽查局。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图:

640 (5).png

(四)如果在资料合法、完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合理理由多次拒绝进行纳税担保确认,刻意刁难阻挠纳税担保办理,申请人可以尝试通过行政复议请求审查相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以此达到对《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限的中止。在本系列文章第三篇将会提到此类情况。

结语


实施纳税担保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的确认。《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的成立、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具有单方面确认的权力,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担保就不符合法定成立的要件。
因此,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确认”是办理纳税担保最关键的环节;本案属于税务机关积极主动“配合确认”;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部分办案人员出于各方面因素考虑,通常会采用保守甚至严苛的态度审核纳税担保申请,造成实践中存在纳税担保“确认难”的问题。确认纳税担保后,纳税人提起的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担保的确认机关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后续还有可能的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这种情形下,会形成“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被告”为“原告”创造复议、诉讼条件的情况,稽查局工作人员可能采用严苛的审核标准甚至故意刁难也就不难理解。
因此可以得知,由于纳税担保是关键的复议前置程序;是办好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的关键。如果企业确实认为税务案件在实体方面有错误,有需要维权、争取的必要时建议在专业税务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办理纳税担保,以增加纳税担保办理成功率,避免因纳税担保办理失败而影响到纳税人后续的行政复议。
如果对纳税担保具体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是极为熟悉,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担保极易“踩雷”。第三篇文章将会详细介绍税务机关和律师团队在办理纳税担保中的经典攻防,即便当时纳税人提供的是最优质的“定期存单”纳税担保,但因为碰上了税务机关内部个别业务专业、擅长死磕的公职律师主导,让本应该一两天完成的定期存单担保流程,生生拖成数月、经过几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最终,在该案例中,律师团队熟练应用《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成功为纳税人维权。过程很曲折,有很好的实践借鉴意义。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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