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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测试探讨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条款第十三条五明确:------对滥用企业组织形式,不是出于真正商业意图,而是以逃避税款或获取优惠的税收待遇为目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国有权根据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以防止我国税收权益的流失。...

自然人境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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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合伙”避税方案被击穿,多家公司原股东被要求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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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对涉外股权交易避税行为的认定

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的理解,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有关“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为例论述企业如何正确开展合规不起诉工作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细胞,企业有活力,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全国司法体系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大势所趋,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各部委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为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确立了统一规范;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深入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在疫情常态化的社会状态下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合规不起诉制度,不论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

非居民企业利用不当组织形式安排避税案例

避税与反避税,博弈永远存在。一些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海外,侵蚀了我国税基,造成了税收流失。...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均以法人企业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营业机构由法人企业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此,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能汇总纳税与不能汇总纳税,其税率和税负就可能大不相同,甚至悬殊。因此,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就成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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