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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在执行程序中主张税款优先权被法院驳回

信息来源:保全部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22 15:28:51  

案例索引

(2021)粤执复3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钟卓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申请执行人:钟卓标。

被执行人:海南钱江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揭阳中院在执行钟卓标与海南钱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钱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52执293号]过程中,海口市税务局向该院提出异议。

海口市税务局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粤52执293号之二、三执行裁定。理由:被执行人钱江公司在2015年度尚欠缴税费合计13562798.48元,故处置钱江大厦第1至4层时应当优先清偿钱江公司所欠的上述税款。(2018)粤52执293号之二、三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揭阳中院查明:揭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卓标与被执行人钱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8)粤52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海南钱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道××号××大厦××层××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及地上1-4层商场作价28714064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钟卓标抵偿(2018)粤52民初15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海南钱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道××号××大厦××层××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房权证海房字第H×**及地上1-4层商场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钟卓标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钟卓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11月13日,揭阳中院作出(2018)粤52执293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海口市税务局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

揭阳中院裁定以物抵债处置被执行人钱江公司名下钱江大厦的行为,旨在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得到清偿。《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海口市税务局本身具有税收强制执行权,对于拖欠税款的企业,海口市税务局完全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海口市税务局所称钱江公司在2015年度尚欠缴税13562798.48元,该税款属于企业的历史欠税,并非因本案执行行为而产生的税费,与本案执行行为没有牵连关系。而执行异议是在司法执行过程中,为了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权利,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程序和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程序。故揭阳中院异议裁定认为海口市税务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权就揭阳中院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据此驳回海口市税务局的异议申请,所作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虽然海口市税务局具有征收税款的职责,但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与民事执行行为分属不同的程序。现行法律法规中,唯有破产法对税务机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税收优先权作出相关规定,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可在执行程序中参加案款分配并优先实现的规定。因此,海口市税务局以钱江公司欠有税款且税款具有优先权为由,请求揭阳中院确认海口市××大厦××层享有税收优先权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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