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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的税务合规分析与筹划

信息来源: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22 14:08:21  

一、网络主播收入的性质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包括,签约费用、基本薪金、坑位费、销售提成、打赏收入。

签约费用是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署劳动合同时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基本薪金是部分主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主播提供的劳动支付的报酬,这两部分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

坑位费,是指品牌的推广服务费。当商家需要主播帮忙售卖商品时,需要在直播间挂上商品购买链接,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费用就叫做坑位费。坑位费是根据主播带货情况、主播人气、主播的粉丝活跃度、直播场次的判断标准收取的固定费用,价格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一般由产品方在直播活动开始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MCN公司支付。销售提成,也就是佣金收入。通常,销售提成是按照直播带货结算成交额和线上佣金费率计算得出,由品牌方支付,在产品直播完毕时会自动扣减,然后所得佣金再由直播平台、主播、MCN公司进行最终的二次分配。坑位费和销售提成都属于主播与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获得的劳务报酬。

打赏收入目前性质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打赏属于赠与行为,但是打赏的前提是以主播进行直播活动为前提,而赠与是一种无条件行为,将打赏行为看做是赠与行为似乎并不准确。另一部分人认为打赏收入是根据直播受众心情获得,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的税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二、网络主播的纳税方式

第一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带货

纳税人是自然人,增值税方面,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区分收入性质,征收税率统一为3%,当前可享受国家优惠,即执行优惠税率1%,且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税率取决于所得类型,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工资、薪金,将按照综合所得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第二如果主播以工作室名义直播

纳税人是工作室,而工作室通常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存在的,属于非法人组织,如此一来,增值税方面,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税率为3%,目前执行优惠税率1%。个人所得税方面,将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如果主播以公司的名义直播

那么纳税人是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增值税方面,同上面的工作室税率一样;但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2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网络主播在避税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务过程中常见的网络主播采用的避税方式主要有:

通过转换收入性质来降低税负,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于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一些网络主播正是通过利用我国税法对于不同性质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差别,将工薪、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或股权投资所得的方式降低税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利用核定征收以达到避税目的。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实践中一些网络主播通过成立多个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来大幅度降低税负,但是实际并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收入。

此外,网络主播还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避税。例如,网络主播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隐藏真实的交易金额,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通过采用实物福利或报销的方法避税、将部分收入由低收入员工代为领取避税、虚构发票用于抵税、定向分红等方式避税。

但是,以上方法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匿个人收入”或者是“虚假经营”、“转换收入性质”的逃税、偷税行为,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未按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及处罚的,还面临逃税罪的刑事风险,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网络主播的税务合规筹划

(一)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因此,网络主播可以在税务筹划时,将这部分专项费用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税负。

(二)成立规范的个人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规定了不同的税率。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而且,个人所得税是七级累进税率,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五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因此,网络主播可以自行成立个人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以工作室形式与品牌方、直播平台进行合作。此外,网络主播应该严格规范个人工作室的经营情况,制作真实完备的流水目录,在具备实际经营的前提下,减轻税务负担。

(三)利用税收洼地

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税务管辖区,区域内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扩充本地税收来源、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从而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核定征收等行为,来吸引企业的入驻。在这个区域税收税收征管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大幅度减轻税负,这个行政区域就称之为“税收洼地”。网络主播可以在一些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四)及时关注税法新规

近几年,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不断升级。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将对直播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全部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这一新规彻底断了直播人员以往采取的“核定征收”的避税之路。以往合法的行为伴随新的税收规定的出台变成了不法行为。因此,网络主播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务必寻求专业财会和法律人员意见,及时关注国家税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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