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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直播的税务合规和风险防范

信息来源:汇业宁波律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22 13:44:15  

前言

近年来,直播电商平台发展势头强劲,在“风口”之下,掌握用户流量的头部主播展现惊人的带货能力,频频创下销售“奇迹”,由此也吸引越来越多企业和新人主播加入直播行业。然而,在网络主播疯狂“吸金”、直播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的背后,税务问题也乱象丛生。

我们将在这里简单讨论导致这一现象的背后原因:首先,就行业特性而言,直播电商的资金流向异常复杂,牵涉到品牌方、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以及服务供应商等多方面,同时还涉及到尾款支付率、退货率等问题。这些复杂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逐一追踪整个资金链。其次,就税率和成本核算角度而言,主播的带货活动高度个人化,因为品牌往往会专门选定特定的头部主播来进行带货。这使得这部分收入需要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标准纳税。头部主播的收入来自坑位费、佣金、广告收入等,一般需要按照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然而,头部主播还需要面对形象塑造支出、市场推广成本、团队运营费用等难以精确核算的问题。最后,我们还必须提到,部分直播行业从业者对税务合规缺乏足够的意愿和意识。

针对以上行业税务乱象,本文将通过介绍网络主播税收问题的相关政策与内容,阐述主播及平台税务合规的核心难题:税率的选择应该适用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从主播视角介绍合理避税方法,分析采取什么样的收入形式,能最大程度降低税收。


网络主播的税收问题

网络主播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网络主播的交易身份、所得的性质、扣缴义务人

1、交易身份决定了纳税主体。

(1)以主播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中,网络主播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网络主播是在销售货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业务实质,可认定为经营所得。

(2)以主播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

工作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即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名义签署的合同,其所得应被归类为经营所得,因而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经营所得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并非仅通过合同中的“名义”来确定征税标准,而是深入挖掘个人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处罚时会格外留意主播将“薪资或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的情况。下文将探讨“薇娅事件”中与税务相关的认定。基于目前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情况来看,税务机关似乎普遍倾向于将主播的收入定性为薪资或劳务报酬。然而,要准确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行为主体和合同签署主体之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团队合作或雇佣,是否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和盈亏责任,是否存在合理的成本和费用,以及结合发票的开具主体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税务认定涉及工作室合同和个人所得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名义,还涉及到实际经营情况和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因此,在明确税务类别时,应当充分考虑主播的经营实质,同时参考相关法规,以避免错误分类和不必要的税务问题。

2、所得性质不同,会直接关系到税率的不同。

劳务所得归入综合所得,按照3%~5%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缴纳个税,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具体税率适用会在下文中详解。

3、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个人所得税,应当扣缴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8类,不包括经营所得。如果是劳务所得,支付方有扣缴义务;而具体谁是扣缴义务人,根据业务合作方式的不同,有所不同。常见的扣缴义务人包括以下两种:

(1)平台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

MCN机构如果只是作为中介人,帮助平台或商家介绍主播,而最终由主播自行与商家或平台签订合同,MCN机构从中收取“中介费”,则MCN机构只是一个中间人的身份。这种情况下,劳务所得一般由平台公司直接转给网络主播,MCN机构不存在扣缴义务,平台公司负有扣缴义务。

(2)MCN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MCN不再充当过渡层,而是与在线平台或商家直接签署合同从而建立法律关系,并以此作为服务提供者,再由MCN机构寻找背后的网络主播来执行相关服务,那么MCN机构就直接涉入了交易过程,扮演了服务提供方的角色。对于网络主播的劳务所得,MCN机构需要负担代扣代缴的责任,而平台公司则不具备这一责任。从表面上看,网络主播可以被视为独立企业的投资者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在支付报酬时,支付方无需扣缴税款,因为这被认定为主播的营业所得,纳税义务应由主播自行申报缴纳。然而,日益增多的惩罚案例表明,主播可能通过这种设立“空壳公司”的方式来避税,从而引发争议和风险。


网络主播税收问题的相关政策

网络主播的经营和收入形式复杂多样,包括打赏收入、坑位费与销售佣金、基本工资、其他衍生副业等各类模式及其组合。同时,2019-2023年间我国也颁布和修订了大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使得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强,但因其法出多门,尚未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效应。但可以肯定得是,无论采取何种收入形式、何种经营模式,各类收入均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在特定经营模式下,网络主播取得的各类收入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及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合的征收方法,即所得类型不同,税率不同、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也不同,尤其要对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作出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它适用于与公会、MCN机构或者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雇佣关系的主播。主播从平台或者机构获得的打赏分成收入、佣金/坑位费收入,可定性为工资、薪金所得。主播纳税人身份不同(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其计算方法、征收方式不同:如果主播为非居民个人,由平台或机构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按月由平台或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主播属于居民个人,则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作为“综合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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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报酬所得。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后,平台或机构需要付出的运营成本较高,因而平台或机构会与主播签订劳务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未确立劳动关系,此时主播的大部分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平台按月向主播支付的固定的“维稳费”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平台或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并未进行直接销售货物所获得的收入,也可以作为劳务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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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营所得。主播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一般而言,经营所得的主体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进行注册的商事组织,但是实践中有大量的自由职业者并未注册商事组织,但持续经营,不但投入了资金和设备,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聘用了相关工作人员,甚至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团队。《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4. 偶然所得。主播通过直播活动,达到平台规定的,收到平台的额外奖励,属于偶然所得,由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综上,要准确界定网络主播收入的税目,首先要分辨主播与平台或机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需确认主播从事直播活动过程中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进行的,从而区分主播是带货行为、劳务行为,还是经营行为。


从薇娅事件看网络主播避税风险

基于纳税人主体的不同、所得性质的不同、以及扣缴义务人的有无等导致的税收上的差异,网络主播有了“避税”的空间,然而“避税”与“逃税”一字之差,一不小心,所谓“避税”行为也可能成为“逃税”行为。

以“薇娅逃税事件”为例,黄薇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税务机关有关网络主播雪梨、林珊珊的税务处罚通报中,可以看出其偷逃税款方式如出一辙——这种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个人收入性质的避税方式,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

如前文所述,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投资者需根据其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个人所得税率进行纳税。此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权通常由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在一些所谓的“税收优惠区域”,为了吸引投资,税收政策实行相对宽松的尺度,从而将5%至35%的经营所得税率实际降低至约5%。正是这种情况促使众多头部直播行业主播倾向于在这些“税收优惠区域”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高收入的网络主播常常会建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然后通过虚构交易业务的手法,将个人劳务所得转移至这些企业内部,以实现个人所得性质的转变。这种避税方式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主播的劳务报酬不能被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从法律规定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从事设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26项劳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则涉及四类,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而从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性质来看,其作为“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被划为直播营销人员,提供广告、展览、介绍等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应当认定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经营所得,因而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网络主播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在缺少真实经营目的,且普遍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情形下,无正常理由地人为拆分业务收入,缺乏实质的税收筹划,虚构业务恶意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转换收入性质”即劳务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的判别,对于主播和直播平台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发生的情形,主要是在个体户、个独主播的情形下。这个问题判别的结论将引发偷税乃至逃税罪的风险,将深刻影响主播、直播平台的税务合规取向。

网络主播合理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网络主播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合理利用税收洼地、公司注册地等优惠政策

“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区域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当地投资,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简化税收征管办法等,来吸引企业企业入驻,从而扩充本地税收来源,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常见的三类税收洼地优惠政策包括:(1)增值税留存,(2)企业所得税退返还;(3)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核定征收。网络主播往往会利用这些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来大幅度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以达到节税、避税的目的。

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司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比如说在上海崇明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可享受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可以留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91号))与海南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口市支持发展直播电商产业若干措施(暂行)》)。

(三)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在会计账簿不健全等特定的情境下,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推算或估算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这不仅能降低有效征税成本,也是实务中税务部门征收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虽然明确了适用核定征收的几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设定小微企业适用核定征收需要满足的条件。

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在某些地方可以享受极低税率的“核定征收”,网络主播可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取得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从而享受核定征收的超低税率。税收洼地本身是一种合法的税收优惠,但要注意避免通过税收洼地注册空壳公司,实际在税收洼地并无实际业务人员从事相关业务,这种情形一旦被发现也会认定是转移收入,将面临处罚


网络主播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首先,必须明确避税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性,应当避免缺乏实质商业目的、利用空壳化主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自觉纠正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行为;其次,应当以业务的实质确定税收的选择,具体税务处理的选择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并在具体业务活动过程注意存留相关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充分说明税务处理的具体理由,避免脱离经济活动实质的税收选择;最后,应当对企业的财务及税务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合法合规的财税管理体系。同时,结合直播行业的财税核算特点,在遵循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把直播行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更多放在财税专业及经验的筹划上,而不是简单粗暴的降低税负。

此外,上文重点讨论了“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主播尤其要注意如何防范和应对“转换收入性质”:在现行直播的各种模式中,适用税法比较模糊的是个体或者个独的工作室主播。由于主播经营工作室,具有生产、经营的特点,主播可以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以适用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不过,为防范风险的考虑,对于以主播名义、形象对外发布的广告、演出等活动取得的直播收入,还是以劳务报酬所得认定更为妥当,但工作室的其他收入比如贩卖周边产品等,则正常以生产、经营所得计。如果主播此前已经将部分收入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则应当据实申报纳税,必要时应当开立账簿,留存各类资料。如果面临税务稽查,积极向税务机关说明自身经营的特点以及将自身调整为个体户、个独的合法性及其价值,且主观上不具有偷税的故意,争取不被认定为偷税。

最终,网络主播必须严格避免以下税务违法行为:隐瞒收入、不合规费用扣除、虚构成本、迁移利润;滥用“税收优惠地”、跨境收入申报;操纵合同条款、进行内部交易、不配合审计部门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来逃避税务义务等。此外,还要避免通过虚假的业务手段,将个人薪酬和劳务所得“转化为”企业经营收入,以及在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最关键的在于,每一位主播要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时刻进行自我业务审查和核实,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和归属感,并自觉遵守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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