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3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了一则关于网络主播姚振宇偷逃税款的处罚消息,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现已依法对姚振宇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处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45.8万元。
近些年来,网络主播这个“职业新贵”偷逃税款的报道层出不穷,无论是前些年的“带货一姐”薇娅,还是近期的姚振宇,网络主播们的收入纳税问题一直是舆论热点。那么,网络主播究竟要缴纳哪些税?纳税标准应当如何确定?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探讨网络主播的收入缴税问题。
一、网络主播收入主要分三个部分
探讨网络主播的收入纳税问题,首先需要了解网络主播的收入结构,一般来说网络主播的收入包括三个部分:
1.商品上架费用,俗称“坑位费”,是指按照商品在直播间的进场顺序,合作商家应支付的上架费用。商品进场的顺序越靠前,则该费用也越昂贵。
2.销售提成,指合作商家按照带货销售情况支付给网络主播的提成费用。
3.直播打赏,是指直播过程中粉丝打赏给网络主播的虚拟礼物,该虚拟礼物可以进行提现。
二、网络主播收入的纳税标准应结合法律关系确定
众所周知,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是紧密依附的关系,网络主播依托于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网络主播收入纳税的标准。因此,在讨论网络主播的收入纳税问题时,应结合其与直播平台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劳动关系
部分网络主播直接与直播平台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是最直接、简单的一种方式。该种关系最常见的情况是,网络主播使用直播平台注册的账号、场所和工具开展直播活动,且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等均由直播平台安排,而该平台公司则正常按月发放报酬并依法为网络主播缴纳社保。
那么该模式下,网络主播在直播时产生的收入(无论是商品上架费用、销售提成抑或是直播打赏)都属于直播平台的收入。最后,直播平台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报酬支付给网络主播,此时网络主播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主播与直播平台形成合作关系
部分网络主播选择与直播平台之间形成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该合作关系下,直播平台也仅按照约定比例向网络主播收取佣金或平台费用,其余的则属于网络主播自身收入,大多数带货主播、美食“吃播”等等与直播平台之间便属于这种关系。
在该模式中,直播平台按照合作约定支付给网络主播的收入,其中商品上架费用和销售提成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预扣预缴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且年度终了后可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税率:3%~45%),税款多退少补。
对于网络主播所获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如该收入系直接进入直播平台账户再由直播平台结算支付给网络主播,则仍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该收入直接进入网络主播账户内,则此时的直播打赏收入,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适用20%的税率。
此外,网络主播在该模式下的收入,如单笔报酬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如单笔报酬金额大于500元,则此时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3.主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形成合作关系
我们熟知的带货明星如薇娅、李佳琦等均是通过成立工作室,并以工作室的名义与直播平台达成合作,提供直播服务,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操作方式。
实践中,网络主播的工作室在法律性质上多为个人独资企业,这是由于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主体,依法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此时直播收入将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三、网络主播收入纳税问题已成为重点监管区域。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重申应加强对文化娱乐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2021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明星网红、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一直是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同时,随着这些年来我国税务征管系统的更新换代,金税系统更是为税务监管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了金税系统的大数据分析,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便无所遁形。
因此,随着政策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码,直播行业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纳税已经变得刻不容缓。瀛尊壹税务律师建议广大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和其他相关从业者,应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做好税务合规工作,准确识别合作模式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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