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团队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纳税担保

“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之先交纳税款和滞纳金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1-26 16:38:43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盘锦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因司法拍卖税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局在2020年6月19日分别向该房地产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各一份,要求该房地产公司缴纳案涉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催告书》,删除该房地产公司欠缴35177669.5元增值税及相应滞纳金的记录。

该国税局认为,本案属于税款征收行为,该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公司未经必须的前置复议程序而直接起诉,应予驳回。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还是诉讼进行救济是以自行选择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为例外。本案中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内容是责令该房地产公司缴纳税款,均应属于征税行为,即本案属于纳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该房地产公司诉争请求符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应依法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驳回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三、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提示,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可以参见文章“「以案说法」纳税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被法院驳回”的案例分析。本文要提示大家的是,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事项--“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近期热议的某医学院与长沙市税务局的纳税争议问题的报道中,该税务局也出具过《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理由就在于申请人未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也未提供有效担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对比上述两款规定不难发现,二者程序上的不同在于是否必须复议前置,其区别在于“纳税争议”和“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所以,在税务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争议的内容属于哪一类,是否属于“纳税争议”。之所以程序上如此设置,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的优先入库,避免因程序争议导致税款久拖不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明确,对征税行为的行政复议,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所以,如果因未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导致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也会进一步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