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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60天”内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都行的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1-26 16:23:21  

税收征管法规定,发生纳税争议的,纳税人应在税局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又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为15天。实务中,办过税案的都知道,税务处理决定一般都规定15天。但本案中,税局居然规定60天,跟复议期限相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1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范县税务局。

再审申请人范县金阳光量贩有限公司(简称金阳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范县税务局(简称范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行终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阳光公司申请再审称:

1.因范县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回证均没有金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经合法送达,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

2.根据法律规定,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属于不同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范县税务局未依照行政管理程序向纳税义务人作出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的通知,也未经过责令纳税义务人按期申报的程序,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税款征收决定行为,明显不符合税务行政管理规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3.金阳光公司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税款缴纳,金阳光公司没有故意逃避缴纳税款。

4.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保护民营企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总发〔2018〕174号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大力推进简政减税降费政策已纳入法治化。金阳光公司于2003年12月4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理应在此保护范围之内。综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结合金阳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金阳光公司起诉撤销范地税稽罚〔2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15日,范县地方税务局作出范地税稽罚〔2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当日金阳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自先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认定该送达为合法送达。金阳光公司称范县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回证均没有金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经合法送达,理由不能成立。金阳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落款时间是2019年5月21日,一审法院立案时间为2019年6月4日,金阳光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金阳光公司请求撤销范地税稽处〔2016〕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2月15日范县税务局作出范地税稽处〔2016〕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告知若同范县地方税务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范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当日金阳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自先签收该处理决定。金阳光公司收到范地税稽处〔2016〕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范县金阳光量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范县金阳光量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原永杰

                                       审判员  卢 瑜

                                       审判员  秦娜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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