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A市地方税务局某分局拟对一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2017年5月17日将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个体工商户。该纳税人22日向地税分局提出听证申请,地税分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认为该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时间,超出了“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期限,决定不予听证。
上述案例中,地税分局做法对吗?小编给您细细梳理
第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基本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纳税人不服税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更是将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标准确定为: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只有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达到了这个标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是听证程序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可以听证的税务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远远超出简易程序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均应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是听证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时限更是进一步明确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第二:
个体工商户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数额标准
《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的申请人,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是“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究竟是应归入“公民”、或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不在听证范围内?这个问题在《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中都没有答案。但是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中)”中,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公民(自然人)”的范畴。在2017年10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中,同样将“个体工商户”归入“自然人”的范围,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税法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归入“公民”的范围,对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前,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
“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法》是裁量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基本法律,它对行政活动期间时间的有关规定,对全体行政法律法规有效。在案例中,税务机关之所以认为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申请超期,是因为直观地按照日期进行的简单计算,从17日到22日,足足五天的时间,就认为超出了期限。殊不知,《行政处罚法》中的“告知后三天”,是法律意义上的三天,不能简单地通过自然日来计算。那么这个“三天”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要搞清楚计算“三天”的第一天是哪天?
很多的税务人员认为,从哪一天起还不简单,哪一天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就从哪一天开始起算。比如,案例中的送达日期是2017年5月17日,那就是17、18、19三天。
很遗憾地告诉你,按送达日起算“三天”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中对于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行政诉讼法》却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放到这个案例中,那就是从5月17日开始计算,但17日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第一天为18日。然后开始计算“三天”。
其次,当“三天”遇到假期怎么办?
“三天”遇到假期不用慌,《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案例中文书送达日期是5月17日,是星期三,从18日开始计算,第三天是20日是星期六,是法定节假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22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更是明确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税务机关的工作时间是相对固定的,一般来说,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到17:30。
因此,对于案例中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听证的申请,在2017年5月22日17:30前提出,都是符合规定的“送达后三日内提出”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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