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附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表。
5.企业未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信息,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信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许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从长远来看,新个税法将对内外资企业产生六方面的积极影响。”第一,让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新个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征管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所得税待遇相同,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制环境下平等竞争。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个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营业机构征税。这使得同一法人单位的收入和成本在归集后计算,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新个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增加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个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捐赠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同时不再强调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中单位价值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额,有利于及时足额补偿企业的成本费用,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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