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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信息来源:温柔的大马猴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1-26 14:18:5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或者收取开票费、好处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无罪辩点,经过无罪判决归纳,主要有如下方面:

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具体实施了虚开的行为。申请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构成犯罪。

2.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的,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主观上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5.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而是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循环虚开的行为不以抵扣税额为目的,以虚拟销售事项纳税,再以虚拟购进货物抵扣税款,客观上不造成国家税额损失。

7.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是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

8.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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