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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重点服务领域 > 网络直播销售货物纳税纠纷

商户、主播利用网络平台直播销货,如何缴税?

信息来源:财富传承法律大讲堂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22 12:57:49  

案例回放:

M女士是一位服装销售商,她成立了一家个体工商户,进行各类服装的销售,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规模越来越大,她也在多家电商平台上注册了直播间,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业绩不错。

随着直播销货的业务量增大,问题也来了,M女士的直播业务应当如何依法纳税呢?

法律依据:

1.《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第3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8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25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32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读:

现阶段直播销货的具体模式主要是通过微博、抖音、快手、头条等平台渠道,把品牌方线下直营店的产品,经过主播们的直播形式呈现到消费者面前,促成线上的销售达成。通过线下物流企业将货物送达消费者,平台第三方支付系统收款,然后按约定分账给商户和主播。商户的分账收入属于其生产经营的收入;主播的分账收入属于主播的业务收入,主要有坑位费收入和佣金收入两部分。

按照主播、平台之间签署的协议不同,经营模式主要分有以下四种,采用的模式不同,税款的缴纳也不同。

1.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

这种方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从平台取得收入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主播的工作室给平台开具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此种模式下,平台没有代扣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支付给个人工作室的分账是没有预扣主播或工作室个税的税前收入,此时的扣缴义务人是主播的工作室。

如:某地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核定10%应税所得率,再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年开票额500万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在0.5%-2.19%,加上增值税3%、附加税0.06%,综合税率在0.5%-5.5%左右。主播成立的工作室在收到平台分账后,自行纳税后再提取利润不用重复缴纳个税(分红),可以自由支配剩下的资金。

主播年收入500万元,作为工作室综合经营收入,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35%的税率。

该工作室年应纳生产经营应纳个税为:   

500000×35%-65500=109500(元)

个税税负率为109500÷5000000=2.19%

该工作室应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为:

5000000÷(1+3%)×3%=145631.07(元)

145631.07×(7%+3%+2%)×50%=8737.36(元)

该工作室的整体税负为:

(109500+145631.07+8737.36)÷5000000=5.27%

2.主播以个人独立身份在直播平台直播。

这种情况下,平台和主播之间签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平台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扣除20%的成本费用后,再适用20%-40%的预扣税率,代扣代缴主播应缴的个税。同时主播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缴纳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和附加税。此种模式下,平台实际支付给主播的分账应为该主播的税后收入。

如:主播年收入在500万元,作为该主播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按税法规定扣除20%的成本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适用40%的税率,

该主播年应纳劳务报酬个税为:4000000×40%-7000= 1593000(元)

个税税负率为1593000÷5000000=31.86%

该主播的应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为:

5000000÷(1+3%)×3%=145631.07(元)

145631.07×(7%+3%+2%)×50%=8737.36(元)

该工作室的整体税负为:

(1593000+145631.07+8737.36)÷5000000=34.95%

3.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

这种情况下,主播个人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协议,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如:主播年收入在500万元,作为该主播个人的工资薪收入,不考虑其他附加扣除的前提下,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4万元,适用40%的税率,

该主播年应纳劳务报酬个税为:   

4940000×45%-181920= 2041080(元)

个税税负率为2041080÷5000000=40.82%

(2)签订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主播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如:主播年收入在500万元,作为该主播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适用40%的税率,年应纳劳务报酬个税为:   

4000000×40%-7000= 1593000(元)

个税税负率为1593000÷5000000=31.86%

该主播的应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为:

5000000÷(1+3%)×3%=145631.07(元)

145631.07×(7%+3%+2%)×50%=8737.36(元)

该工作室的整体税负为:

(1593000+145631.07+8737.36)÷5000000=34.95%

此种模式下,平台也是没有代扣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支付给主播经纪公司的分账是没有预扣主播个税的税前收入,此时的扣缴义务人是主播所在的经纪公司。

4.主播作为平台员工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平台直接按照工资薪金的9级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主播每月收入的预缴个税,次年主播应自行汇算清缴。此时,主播收到的也应当是税后的工资收入。

如:主播年收入在500万元,作为该主播个人的工资薪收入,不考虑其他附加扣除和社保费的前提下,按税法规定扣除每月5000元的免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为494万元,适用40%的税率,

该主播年应纳劳务报酬个税为:   

4940000×45%-181920= 2041080(元)

个税税负率为2041080÷5000000=40.82%

由此可见,以上四种模式中,以个人工作室与平台合作的方式,整体税负率最低。主播与经纪公司或是平台以劳动关系的模式合作,税负率最高。

在第二种和第四种的经营模式下,是主播以个人身份与电商销售平台合作,扣缴义务在平台方,主播个人的税收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第一种和第三种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经纪公司的身份与电商销售平台合作,此时平台方就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而是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经纪公司在实际支付给主播时自行代扣代缴其个税,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税收负担相对较轻。但是如果这些经营单位的纳税意识或税法知识欠缺,不能及时合法申报纳税的话,主播的纳税风险就会比较大。

在本案中,M女士在平台的分账收入也应当区分,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作为商户的分成,属于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作为主播的分成,属于M女士的主播收入,按与平台的实际合作模式缴纳个税。 

提示与建议:

1.按照主播的网络影响力和年业务收入的规模,合理选择与平台方的合作模式;

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工作室模式与平台合作。还可以利用当地的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税负较低。但是核定征收现在正在收紧,核定征收的地方大多在一些经济开发区。

3.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一般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果可以选择,建议开经营所得类型,不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扣缴义务人不用代扣代缴个税,当场出具完税凭证。

4.如有选择余地的话,尽量不要选择个人与平台的劳动或劳务合作模式。工资薪金收入类型,是按收入额9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个税,劳务报酬类收入类型,是按照20%-40%的税率计算个税,次年还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税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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