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若属于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即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实质为普通发票);若农业生产者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则可以由收购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除了开具方不同外,购买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是一致的。注意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而不是零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用于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凭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9%
若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后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可以加计抵扣1%。加计抵减的1%在生产领用环节再进行税务处理,即实际扣除率为10%。
若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后,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即使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实务中,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后用于企业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属于购进农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再比如企业购进农产品后继续生产为免税初级农产品,属于用于免税项目,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采购农产品,由于计税方式的不同,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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