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但符合免税条件低的,或者是出口企业不想退税想申报免税的业务,在业务发生月份或确定要免税月份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对于外贸企业,由于出口后不论是享受退税还是免税的都在申报增值税时直接填写在附表一第18栏(跨境应税行为填写在第19栏)和主表第8栏,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第8栏“出口免税”项目中填列(跨境应税行为填写在第9栏)。
对于生产企业,由于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其出口销售额在符合退税时直接填列在附表一第16栏(跨境应税行为填写第17栏)和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税”销售额;在发生免税业务时,免税销售额填列在附表一第18栏(跨境应税行为填写在第19栏)和主表第8栏,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第8栏“出口免税”项目中填列(跨境应税行为填写在第9栏)。如果是已经申报了免抵退销售额的在改为免税申报时,需要把原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即需要把免抵退销售额调整到附表一第18栏(跨境应税行为填第19栏)和主表第8栏,并需要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填列在第8栏“出口免税”项目中。(免抵退销售额栏次减少该金额,免税销售额栏次增加该金额,或者直接通过未开票列体现)
对于免税申报的出口业务,并不是增值税申报完免税就完成了,还得准备免税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将免税业务的下列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注:市场采购免税不按上述操作免税资料备查;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电商企业通过综试区海关零售出口的货物,是否按上述做免税资料备查应结合各自地区的跨境电商免税政策操作。如义务、武汉、厦门规定无需做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另外注意: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应先向税务机关开通免税申报功能,否则无法填写免税栏次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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