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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将部分工资改为劳务报酬减少个税的探讨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7-02 16:45:23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也将取消(详见《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取消后对纳税人的影响》),绝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也有少数高收入人群的税负会有一定的上升。那么,新个税法下,是否还有节税空间?近一段时间,有财税人员提出对于高收入者,将部分工资收入改为兼职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的思路,本文对这一思路的合法性和节税效果作一探讨。

  一、部分工资改为兼职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法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纳税人取得的兼职收入,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详见《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争议》)。

  二、部分工资改为兼职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条件

  将部分工资改为兼职收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譬如,工资在同一个集团内的不同公司里分别发放,纳税人需有在不同公司任职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将一方确定为专职,缴纳社保,另一方确定为兼职,不交社保。

  三、案例举例

  老王是A公司总经理,月收入50000元, 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老王兼任B公司的董事长,每月老王在外地工作三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不给老外支付工资。为计算简便,不考虑社保和专项附加扣除等。

  老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60000)×30%-52920=109080元

  经筹划,将老王在A公司的职位设为专职,A公司每月支付老王30000元;将B公司职位设为兼职,B公司每月支付老王20000元。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筹划后,老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20000×12×80%)-60000]×30%-52920=94680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按7%计算)。

  老王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全年应交增值税=[(20000×12)÷(1+3%)] ×3%=6990.29元

  应交附加税=6990.29×(7%+3%+2%)=838.83元

  筹划后,老王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合计=94680+6990.29+838.83=102509.12元

  节税额=109080-102509.12=6570.88元

  节税比例=(6570.88÷109080)×100%=6.02%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将部分工资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的确能节省一些个税,但节税效果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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