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
例题:2020年6月,某公司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10年的小张解除劳务合同,公司支付小A一次性补偿金20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000元,则张某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析: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36000*3=10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0000-36000*3)=92000。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交个人所得税=(92000*10%-2520)=6680(元)。
二、实务操作
(一)例:2020年5月,甲公司与员工张某解除劳务合同,张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70000元,已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400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000元,甲公司应如何进行扣缴申报?
解析: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张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70000元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240000元(=80000×3),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40000元,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370000-240000-40000=90000(元)
查《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应纳税额=90000×10%-2520=6480(元)
2.扣缴申报表的填报
该公司应于2020年6月的申报期内,将已扣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节选)
姓名 | 收入 | 免税收入 | 三险一金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 |
2 | 8 | 10 | 12-15 | 33 | 34 | 35 | 36 |
张某 | 370000 | 240000 | 40000 | 90000 | 10% | 2520 | 6480 |
申报注意事项: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而不是因为劳动合同终止等其他原因而取得的。
2.“3倍工资”是当地年平均工资而不是月平均工资。
3.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没有选择权,只能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4.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二)例:用人单位为海淀区某企业,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北京市(不是海淀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填写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数据;超过3倍数额时超过部分进行计税,免税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
按照系统显示所在北京市(不是海淀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140,581.00元,免税收入421,743.00元。
申报系统中会显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如下图:
【情形一】一次性补偿收入42万元: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
【情形二】一次性补偿收入44万元: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即421,743.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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