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行为:一是伪造行为;二是出售行为。所谓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无增值税专用印制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来处理。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行为人将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予以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以及从他人处获得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出售。
虽然,《刑法》第二百零六规定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并没有规定本罪需具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节,但也不是只要存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还需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下是笔者搜集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共有5个案例。其中,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例有2个,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有3个。
1.案例一:江某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行为人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系复印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刑不诉[2015]1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某某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系复印件,江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现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律师评析:本案中,行为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扫描,并将扫描所得的图片进行修改,并将图片打印出来交由他人,属于复印件,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案例二:陈某某骗取贷款、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不符合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案号: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律师评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客体上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系负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无印制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案例三:林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发票是否出售、出售多少,所持有的伪造印章是否由行为人伪造,印章是否使用过
案号: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罗检刑不诉[2015]13号)
不起诉理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3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多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其罗庄的租住房内查获20余份发票,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林某某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林某某处查扣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专用发票,发票是否出售、出售多少不清,其持有的7枚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是否是林某某伪造的、是否使用过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律师评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构成此罪。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则以该罪论处。
4.案例四:詹某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不诉[2015]67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5.案例五:张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号: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潮州市公安局认定张某甲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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