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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出口企业虚开发票、虚假报关、虚假结汇骗税1700万元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19-12-04 12:07:25  

短期内取得大量增值税发票,同时出口退税额增长畸快,H、J两家公司的异常举动进入检查人员视野。虚假货物、虚假报关、虚假结汇……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涉案金额达1765万元的骗税案最终真相大白。

近期,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办案小组,通过多方调查并远赴福建、江西、河南等多地取证,最终查实J公司、H公司以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报关、虚假结汇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765万元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追缴税款并分别对H公司、J公司处以1061.5万元、703.4万元罚款。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小U盘内发现异常信息

2013年5月,巴州国税局稽查局利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分析企业信息时发现,H公司和J公司自2011年起取得棉布、人造革等高退税率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取得发票数量和金额突然激增,出口退税额大幅增长。检查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财务资料等重要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这两家公司购进和销售环节均在异地,属“两头在外”型企业,不仅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并且两家公司有一个共同的投资人赵某。检查人员认为,这两家公司可能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情况。由于疑点突出,巴州国税局决定对这两家公司同时实施突击检查。

在对J公司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发现了一些销货企业的空白出库单、空白合同和一个U盘。U盘内有H、J两家公司内部账目的电子文件,部分文件详细记录了“票点、进票成本、结汇成本、公司流水”等相关数据。U盘中的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对此,J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票点”是购货方支付给销货方的返利。

“目前市场上很多产品供大于求,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卖方给买方返利,棉布、人造革货物在国内并不属于紧俏物资,怎么是买家给卖家返利呢?”检查人员提出质疑。

见此情景,企业财务人员又改口说这是外商支付的款项。外商知道我国有出口退税,所以要求有退税分成才买企业货物。

当检查人员要求封存U盘时,J企业财务人员坚决表示反对,这进一步加重了检查人员对企业经营业务真实性的怀疑。

检查组对企业账户、账簿、电子账目等进行初步检查后了解到,H、J两家公司从2011年开始大量取得棉布、人造革等高出口退税率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出口退税额快速增长。经统计,两家公司共从外省市96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46份,票面金额达1.27亿元,税额2160万元,已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1765万元。

发票和账户疑点重重

经过分析,检查人员决定将资金流作为前期调查重点

调取两家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后,检查组发现,两家公司资金往来存在重大疑点:公司成员均有亲戚关系,企业每次开票前,出纳刘某或公司结汇人员胡某都会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汇入公司账户,收到结汇款或者退税款后又会很快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这是怎么回事?
于是,检查人员对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了更大的问题:刘某和胡某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乌鲁木齐的苏某和洪某。

苏某和洪某是谁?为什么提供资金给H、J两公司?

对此,H、J两公司投资人赵某给出的说法是:这是企业对外拆借的资金。

企业“缺血”到每次的进货资金都要拆借吗?通过分析比对相关信息和调查询问,检查人员最终摸清了两家公司的资金运作流程:每次取得增值税发票给开票方付款前,苏某、洪某向该企业人员胡某或刘某个人账户汇入开票金额91.4%~91.8%的资金,该企业其他人员(退税后参与退税款分配人员)将开票金额8.2%~8.6%的资金,也打入胡某或刘某个人账户,胡某或刘某再将资金转入企业对公账户,汇入开具发票的生产企业。

从整个流程看,苏某和洪某符合虚开发票中间人特征。同时,检查人员发现H、J两家公司电子账中也将开票金额的8.2%~8.6%明确记录为进票费用,核算时列为进票成本。

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在核实企业运输业务真实性时发现,企业运输业务也不正常:两家公司从全国多个省份近百家企业购进棉布、人造革产品,但取得的运费发票信息显示,与企业发生运输业务的只有江西一家物流公司,发票均为年底一次性集中开具,运费在开票时一次性付清,开票之前从不预付运费。

经了解,江西这家物流公司只是一家注册资金200万元的小企业。在随后比对电子账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的运输发票由庄某提供,并且在企业人员胡某的银行清单中,发现有运费回款记录。经计算,J、H两家公司的账户回款金额为运输发票开票金额的96%,资金回账时少了4%的金额。

种种迹象显示,H、J两家公司具有骗取巨额国家出口退税款重大嫌疑。

多地取证案件水落石出
2013年6月26日,巴州国税局稽查局与巴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召开联席会议。巴州公安局对该案极为重视,专门抽调人员配合国税机关查办案件,双方联合成立了办案小组。

联合办案小组研究决定,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此案,采用刑侦技术手段对涉案主要嫌疑人员开展秘密调查,掌握涉案人员动向,为获得案件证据采集和获取侦破主动权创造条件。与此同时,检查人员仍然不动声色地继续对企业开展常规性税收检查,以免打草惊蛇。

经过专案组内查外调收集大量证据和公安机关经侦人员近1个月侦察,最终确认,H、J两家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专案组于2013年7月23日起着手抓捕企业负责人赵某等主要涉案人员。巴州稽查局抽调6名业务骨干,配合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和巴州同时开展抓捕和搜查行动。

自2013年7月起至2013年年底的半年时间里,巴州国税局与巴州公安局先后派出4个联合调查组共14人次先后赴福建、江西、河南、四川、浙江、新疆等地的开票企业、外汇结算部门、报关出口海关和金融机构等外调取证,获取了两家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货运发票、虚假结汇等违法行为的大量证据。证实洪某和苏某为两家公司虚开专用发票的中间人,企业通过庄某以支付4%手续费的方式虚开运输发票。

联合调查组还查出两家公司在喀什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并非H、J两家公司所有,实为其他外国客商自行组织购买的出关货物。期间,赵某与外商协商,以外商货物充当两家公司货物,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办理相关的报关手续,以每单300元~800元替外商支付报关费用,以虚假报关方式非法获取出口报关单。

按照正常结汇程序,企业应该在收到外商货款后存入外汇账户,由银行盖章证明确认企业已收汇,企业凭此已收汇的出口报关单再去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为此,该公司获取报关单后,由企业负责人赵某联系乌鲁木齐售卖外汇人员岳某。岳某将资金存入企业外汇账户,银行在企业报关单盖章确认收汇。随后企业结汇人员胡某再给岳某开具转账支票归还资金,赵某按约定向岳某支付结汇费用,以此方式实现虚假结汇。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经查,J公司和H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报关、虚假结汇等方式,共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765万元。目前,巴州国税局已依法追缴了相关税款,涉案人员赵某,胡某、刘某等人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紧盯“两头在外”和“现钞结汇”
点评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张仕民

本案查办期间,税务机关与公安经侦部门、海关缉私部门密切协作,统一办案思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发挥各自优势,在涉案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了充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以上游虚开发票企业为线索,打开案件突破口;以资金流转调查为重点,摸清了涉案企业资金回流情况;通过调查货物运输环节,查清了犯罪嫌疑人非法购买运输发票的事实。查办着力点的正确选择,使案件查办少走弯路,直奔重点。

通过查办该案,我们感觉到,目前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已呈现出由东部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西部地区延伸的态势,骗税作案也呈现团伙化、手段隐蔽化等特点。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出口退骗税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出口退税企业的监管,全国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沟通等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各地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进货企业、出口报关地均在外地省市的进销“两头在外”出口退税企业日常监管,及时与相关地区税务机关沟通征管信息。此外,“现钞结汇”的方式使不法企业有空间进行虚假结汇操作,使整个骗税流程更顺畅。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退税企业“现钞结汇”行为的监控与管理,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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