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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信息来源:知乎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1-04 17:38:13  

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企业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登记机构说这块地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不能办理产权证。企业比较疑惑,之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从未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我该不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后查明如下事实:

1、该宗土地的《挂牌出让方案》中土地取得成本不包含相关税费,《挂牌出让公告》中特别约定出让价款中不包含有关税费2、该宗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明确规定“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费用”。文件上未有该企业名称。3、该市国土资源局公示该地块的批准信息,申请单位为该市人民政府。

综合以上信息,笔者认为该企业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原因有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是建设用地,签订的合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耕地,所以企业不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指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亦能证明该宗地不是耕地是建设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此案例中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并没有表明该企业为建设用地人,该企业也不是用地申请人,因此不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为不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出让公告和出让方案中不包含税费的约定,针对耕地占用税事项对该企业无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耕地占用税亦显示很多都是竞得人缴纳了耕地占用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的非常少,笔者查询到两个案例:

1、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案涉税款是否应由国能公司缴纳,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案涉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金额均应由税务机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在税务机关未作出认定的前提下,虽国能公司缴纳了案涉税款,但国能公司也不能以此证明其利益受损。”

2、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005号《行政判决书》,“再审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有二。1、刘永健、杨锋是否应是纳税人?本案中,刘永健、杨锋于2008年7月通过政府公开挂牌出让取得光山县城关光南路南侧羽绒大市场15号宗地的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宗地已于2007年3月2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不是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该宗地明显是光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申请的农用地批转和用地规划,文件已标明建设用地申请人为光山县人民政府,因此,原审被告光山县财政局认为刘永健、杨锋为纳税人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该案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撤销《耕地占用税税收处理决定书》。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上述案例研究。如果企业遇到此种情况,获得税务机关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再进行诉讼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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