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服务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成为一种选择。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
案号:(2018)鲁民终160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2.利用自己开发的软件或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只要该电子证据客观公正,就应予以采信--重庆华龙艾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利用自己开发的而非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发的软件或平台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经法院审查后,只要该电子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公正性,就不能因为该证据系其自己保全而不予采信。
案号:(2018)渝0112民初294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8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电子证据储存网络系统稳定、可信,经过公证处公证,形式合法的应当予以采信——蒋岚诉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子证据属于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改动隐蔽性,在数据生成、传递、保存和展示等环节可能会受到人为或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内容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此类证据应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具体情况加以认定。涉案电子证据储存网络系统较为稳定,他人无法进行编辑修改,可信度高;取证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据形式合法,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4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法院可运用司法区块链平台确认电子证据效力--成都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鸿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线区块链存证以及在线区块链证据查验能够降低电子证据认定难度。权利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对被诉侵权人网页侵权事实的固定。涉案电子证据平台资质合法合规、存证过程安全可信、电子数据客观真实,认定合法有效,侵权事实成立,被诉侵权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217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5.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效力——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根据涉案可信时间戳认证,被诉侵权人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权利人的作品,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号:(2016)苏02民终022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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