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团队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企业所得税 > 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裁判规则

信息来源: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21 14:40:38  

一、有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行为人作为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的地区销售代理商,超越权利所有人许可的范围,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6)浙09刑终153号

理由:被告人翁佩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作为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的地区销售代理商,超越权利所有人许可的范围,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规则(二)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尚未销售”的商品包括尚未包装完毕、尚未组装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

理由:被告人王文海、李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计算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的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应当包括尚未包装完毕、尚未组装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的货值金额。

裁判规则(三)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相对比仅有细微差别,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459号

理由:由于“UGG变体”文字内容在字体、字母大小及横竖排列上与“UGG”注册商标相对比仅有细微差别,并未改变“UGG”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UGG”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因而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故陈某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裁判规则(四)

行为人购买正版产品供他人仿制,为包装、存储仿制产品提供帮助,并对外销售发行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件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五:上海李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理由:行为人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只是在分工上处于销售环节,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实践中,行为人购买正版产品供他人仿制,为包装、存储仿制产品提供帮助,并对外销售发行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五)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犯罪情节可根据点击次数、注册会员人数认定。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9)浙0106刑初788号

理由: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根据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次数,或根据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注册会员的人数等,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裁判规则(六)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一般通过资金往来、交易数额、交易时间等要素认定。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江苏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判决书

理由: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办案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引导侦查,对从视频软件、网络云盘等电子数据中提取到的盗版影片进行汇总查重,精确计算侵权作品数量,并结合资金往来、交易数额、交易时间等逐一进行梳理、核实,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裁判规则(七)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20)浙0521刑初45号

理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规则(八)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他人文字作品并通过网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为发行提供帮助行为的,构成本罪帮助犯。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4)杨刑(知)初字第62号

理由: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载电子书籍或购书拆装等手段,非法复制他人文字作品并通过网店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为盗版书籍的复制发行提供复印封面、裁剪、装订成册等帮助行为的,构成本罪帮助犯。

裁判规则(九)

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上传作品,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在满足主观明知等法定要件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

理由:主要分析要点包括:1、从行为目的角度分析主观上具备营利之目的;2、从行为性质角度分析,满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3、从主观状态角度分析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网络传播作品的主观故意;4、从犯罪情节角度分析已符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要件。

裁判规则(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为人以零售破解文件的方式,通过网络信息传播他人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叶海仁侵犯著作权案

理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零售破解文件的方式发行《古剑奇谭》游戏软件2983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规则(十一)

设置“私服”传播他人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07)沪一中少刑终字第40号

理由:设置“私服”者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通过破坏权利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得并复制软件,向公众发行、通过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规则(十二)

图形标识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且假冒产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8)浙0782刑初429号

理由:假冒产品中有部分产品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他产品上使用的图形标识,虽未进行商标注册,但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且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假冒产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为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同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应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十三)

未经权利人许可改编网游并运营收费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20)川01刑终410号

理由:行为人使用非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导致交易记录不完整,可以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总金额和收款银行账户明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行为人虽然仅参与了某一游戏的修改,但是其对涉案私服游戏进行管理、运营,违法所得也未按不同游戏进行区分,应当对侵犯全部作品著作权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十四)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知悉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同业经营者,违反了保密协议和诚信原则,给权利人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山东赵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判决书——《最高检2020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理由:认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知悉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同业经营者,违反了保密协议和诚信原则,给权利人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规则(十五)

部分技术秘密点被公开,部分未被公开,未公开的部分仍然属于商业秘密,通过参考专家意见,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浙江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判决书——《最高检2020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理由:认定商业秘密及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通常需要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行为人利用权利人的技术信息进行研发,其中部分技术秘密点被公开,部分未被公开,未公开的部分仍然属于商业秘密,检察机关通过咨询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对此进行确认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规则(十六)

职工离职后,对获得的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随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

理由:职工离职后,对于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随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职工发起设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的新公司,并将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料等经营性信息用于新公司运营的,如相关信息满足秘密性、经济性、采取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并且给原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规则(十七)

法院常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综合案件事实做出裁判。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2012)余刑二终字第50号

理由:司法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犯罪分子往往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对此,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综合案件事实做出裁判。

裁判规则(十八)

未公布的关键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据此生产相同产品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裁定书

理由:权利人在向国家申请专利时公布了部分技术信息,但未公布关键技术信息的,该申请专利属于商业秘密。行为人利用他人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与被侵权人相同的产品,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规则(十九)

以偷拍的形式获取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属于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理由:行为人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规则(二十)

行为人在离职后设立新的企业。新企业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理由:公司员工在离职后设立新的企业,利用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原公司经营信息,以低价向原公司的客户销售产品导致原公司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以及由于员工属于非法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新公司属于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两者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无罪、罪轻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行为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1)浦刑初字第2941号

理由: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应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可以据此予以采纳。

裁判规则(二)

行为人犯侵害著作权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

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京海检二部知产刑不诉〔2020〕4号

理由: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决定对行为人不起诉。

裁判规则(三)

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系未遂,可以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罪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号:(2021)豫15刑初28号

理由: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行销售,行为系未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规则(四)

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销售金额很低,库存没有销售,没有流入社会的,可以酌情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罪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号:(2020)冀0105刑初612号

理由: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销售金额很低,库存没有销售,没有流入社会的,可以酌情对行为人从轻处罚。行为人户籍地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规则(五)

组合后的商标虽然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在视觉上仍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的商标。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9)鄂05刑初4号

理由:通过比对可见,均瑶公司的商标是由“味动力”汉字、“werdery”英文字母、盾形图形组合而成,其组合成的整体形成了商标性使用。组合后的商标虽然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在视觉上仍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的商标。因此,法兰得福公司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均瑶公司的商标亦不构成相同的商标。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广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规则(六)

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主观故意的。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10号

理由:孙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宝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至多属于其与宝庆公司之间关于商标侵权的民事争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孙某已经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应达到的主观故意标准,认定孙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故应当认定孙某无罪。

裁判规则(七)

行为人假冒的商标本身并不是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假冒他人商业标识,但因商业标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6)鄂0102刑初669号

理由:卓宝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并不是注册商标,而是对注册商标进行了改变使用,改变后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存在较大的变化和较为明显的差异,其显然不是注册商标,也不属于“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据此,本案两被告人虽然未经许可假冒他人商业标识,但因该商业标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两被告人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规则(八)

两个商标在视觉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是同一个商标的,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03)闵刑再初字第2号

理由:日本石原产业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为“tipaque、泰白克”中英文组合文字,而本案江某公司使用的商标为“tipaque”英文,并非完全等同于日本石原产业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也不具有“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情形,不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裁判规则(九)

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产品是在许可使用期内生产的,还是在许可授权结束后才生产的,推定涉案产品是在许可使用期内生产,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5)资刑初字第4号

理由:本院认为:2010年3月31日,权利人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在湖南省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某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白酒产品上使用“宗贵宴宾”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为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但实际上,到2014年3月12日,许可授权就结束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产品是在许可使用期内生产的,还是在许可授权结束后才生产的,所以无法排除涉案产品是在许可使用期内生产的可能性,所以,被告人喻某根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规则(十)

将同一品牌的产品改装成不同型号的产品进行销售,不足以证明改装行为已足以影响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对该注册商标的认同的。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2016)粤01刑终21号

理由:本案上诉人在改装后的打印机上使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刑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诉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