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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的税筹

信息来源:匹夫闯天下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21 11:44:09  

并购重组(Merger& Acquisition)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主要表现为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并购重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所得税,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积极的税务筹划,都可以大大降低并购重组的税负成本。

筹划点1: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筹划点2: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

筹划点3: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的运用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筹划点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筹划点5: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筹划点6: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筹划点7:“过桥资金”的引入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筹划点8:搭建境外架构

引入境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税负的降低,

筹划点9:分期缴纳税款的争取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筹划点1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小结:当然,上述十种方法并不是孤立的,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同时,每一种方式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并购重组方需要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如,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要求提交完备的备案材料,“过桥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防范被被认定抽逃资金的风险,境外架构的引入可能因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被税务机关“穿透”,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变更注册地时,需要防范政策变更以及财政补贴不能兑现的风险。专家建议,企业及个人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并购中无形资产如何进行定价与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内部重组或者在兼并过程中对被兼并业务的重组,法规环境特别是税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重要影响。因其重组过程是对企业业务本身进行调整和改造的过程,往往伴随着资源和利润的重新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通过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一般规则。然而,在实践中,围绕企业重组特别是企业的业务重组,仍然有许多税务问题存在困惑。本文将重点讨论业务转移中与无形资产转移相关的转让定价问题。

关联交易税务问题频现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完成了对广州某大型零售商业企业(下称“X公司”)的反避税调查,对该企业在业务转移中向关联方已支付的1亿元无形资产对价作了纳税调整,这一调整所针对的交易是X公司的关联企业Y公司通过向X公司整体转让其业务,在转让过程中确认了2亿元的商誉,而这些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被用于弥补Y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Y公司累计亏损超过3亿元);同时,其相关无形资产在X公司账上每年摊销金额约为2,000万元,减少了X公司的利润。税务机关对上述无形资产转让进行了调查和调整,认定无形资产转移存在避税的嫌疑。

案例之二,一家外商投资企业S设立了一家分销企业T,并将销售业务从原企业中分立出来,交给新的T分销公司负责,而分销企业并没有因此转移支付对价。税务机关也对上述业务重组提出质疑,认为T公司需要就业务转移向S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因为转移过程中涉及了无形资产的转移;并要求对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以确定转移的价格。

案例之三,一家跨国企业A将一个业务部门从全球经营体系中剥离,出售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在接手这一业务时,需要在中国地区和A公司的三家中国子公司中进行业务交接。在交接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这一转让的整体对价中,对应中国业务的部分应当在中国的业务交接中予以体现,因此对A公司的子公司按资产账面价值向第三方出售资产的交接交易提出了质疑。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重组过程中典型的关联交易税务问题,并涉及到了无形资产转移的税务处理和定级问题(案例三的关联关系来自于业务整体转移过程)。

无形资产如何进行定价与税务处理

未来几年,中国税务机关将在继续关注关联购销交易的基础上,向无形资产、总部服务、关联股权和融资等交易延伸。而关联交易安排都必须具有明确和合理的商业目的和完善的交易文件支持。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会从关联企业的资产、人员、经营活动、财务情况、相关的交易凭证和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企业的资产、人员配置情况和实际经营活动与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实际税负之间的关联性和合理性,来判断关联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其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重组过程中是否因为业务转移而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如何对相关转让进行定价和税务处理,将会是企业重组中税收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潜在的税务问题,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步骤和方式对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的应对。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业务重组过程中转让的资产内容,以确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因为重组是否涉及各种无形资产的转移,不仅将影响交易价格的确定,还将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后果。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5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再比如,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无形资产中的商誉,不能在税前摊销扣除,只能在相应的资产处置或企业清算时扣除。

而由于无形资产概念复杂的内涵和外延,如何明确企业的重组中是否存在无形资产转移,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确认企业是否拥有和转让相应的无形资产,可以从法定无形资产开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持有的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无形资产,例如经过法律确定的专利所有权、商标权。然后要看企业是否根据相应的会计制度要求,在账面上确认了无形资产,例如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特定无形资产等。事实上,最为困难的是,从税务角度,企业还需要从经济角度分析自身的运作情况,来确定是否拥有经济意义上的无形资产。这一过程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分析,特别是企业经营中存在关联交易时,无形资产的确认过程,往往还要涉及对企业自身功能风险定位以及利润水平的综合分析。

其次,在确定无形资产之后,除了根据规定确定税务处理外,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确定相应的无形资产价值。前述三个案例都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性,确定其价值往往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分析过程。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角度,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选择合理的方法:通常,在确定无形资产价格时,可以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剩余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方法等。每种方法的适用都有其具体的条件要求。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往往受限于可比交易信息的可获取性,而其他方法则会涉及大量的可比和数据分析。

二是在适用剩余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方法中,由于相应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和企业经营的基础财务数据以及经营假设密切相关,企业往往需要充分考察相关财务数据和经营假设(包括未来年度的经营预测)并建立相应的证据对其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企业的经营和关联交易密切相关,还应就有关基础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作出验证和说明。

三是企业需要考虑实务中,无形资产转移所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包括交易的合同和登记程序等等。如果企业希望采用成本法等特殊的无形资产定价方法,也需要充分考虑与相关税务机关沟通的必要。

企业同时还需要考虑,在未来的经营中对相关无形资产的维护、运用乃至进一步开发所涉及的问题,从而能在重组中转让无形资产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计划和安排。

建议

在企业的兼并重组过程中,考虑到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的核心作用,转移无形资产往往是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为了整合经营和业务流程而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的情况。虽然,并没有明确的税务规定对重组中的无形资产税务处理予以单独明确,但在实践中,无论是考虑经营的需要还是日益发展的税收监管,对无形资产所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都应有足够的重视和事先筹划,这将对相关的税务风险控制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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