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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控外国企业原则 (CFC RULES)“系列介绍之三: 最近的中国CFC税法案例之二

信息来源:John Lim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19 12:25:28  

在最近的一起 CFC 案件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区税务局判定将一家香港公司(“HK HoldCo”)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于其中国居民母公司(“ParentCo”)。税务机关根据中国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对利润进行归属,向母公司征收超过777.88万元人民币(约合114万美元)的税款。这是有记录(2014年山东裁决案)以来中国执行 CFC 规则的最新案例,并可能预测按照 OECD BEPS 行动措施加强反滥用机制的趋势。

背景

CFC规则自 2008 年 1 月 1 日《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生效以来一直存在。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防止中国企业通过各种安排将利润留在低税收管辖区,而这些安排在这些管辖区没有商业实质。然而,直到 2014 年山东省税务局的案件中,这些都很少执行。

根据 CFC 规则,在低税收管辖区设立的 CFC 的利润,在无正当商业理由决定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不分配利润的,将计入中国法人股东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低税率司法管辖区是指实际所得税率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50%(即 12.5% 或更低)的司法管辖区。

在以下情况下,受控外国公司被定义为非中国公司:

1. 每位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2、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合计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者

3.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因股权、资金、经营或购销等其他情形对外国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CFC 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

1. CFC位于白名单司法管辖区,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和美国;

2. CFC的收入主要来自积极的经营活动;或者

3、CFC的年利润低于RMB500万。

案例事实

香港子公司(HK SubCo)成立于 2009 年 9 月,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注册于苏州工业园区。

从 2014 年开始,HK SubCo 开始盈利。其2015年末净利润为3115.6万元人民币(450万美元),但未向母公司进行任何分配。随后,苏州工业区税务局立案调查。由于母公司在提供香港子公司的详细财务信息方面不合作,税务机关能够从其他来源控股公司已提交的境外投资信息。苏州税务机关从共享信息中得出结论,香港子公司2014年和2015年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投资和股权转让,与其主营业务无关。

母公司随后提供了香港子公司的财务信息,苏州税务机关进一步发现香港子公司从未就该收益缴纳香港税,因为该收益来自境外。

经过多轮谈判,苏州税务机关得出结论:

HK SubCo 是CFC,因为它由母公司全资拥有;

HK SubCo 成立于香港,实际所得税率低于 12.5%,这是 HK Holdco 的实际税率,而不是其在香港的总体税率;和

HKHoldCo仅获得被动收入,并未将利润用于业务发展,因此在没有合理商业需要的情况下未进行分配。

尽管母公司试图质疑税务局关于援引 CFC 规则的适用例外的裁决,但没有成功,最终同意支付超过 778.8 万元人民币(114 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EIT)。

观察

苏州税务机关在适用CFC规则时似乎使用了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而不是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总体税率。由于香港的整体所得税税率为 16.5%。此外,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适用CFC规则的关键条件,即没有正当的商业理由。最重要的是,该公司申请“来自活跃贸易或业务的收入”例外的尝试被拒绝,原因是收益一直是被动收入。

除了解释税务机关将如何适用 CFC 规则外,该案例可能更普遍地表明,由于全球透明度的提高,他们越来越愿意在调查中共享信息和资源的支持下执行 CFC 规则。

结论以及税务规则建议

CFC立法是中国正在实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之一,其目的不是为海外投资制造障碍,而是旨在为所有纳税人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中国纳税人在构建外商投资时应注意此类反避税措施,以遵守当地税收法规并管理其税收风险。为了降低中国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我们可能建议中国纳税人谨慎地安排他们的外国投资,使其不属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范围,其中可能包括:

1. 直接或间接不持有外国实体10%或以上的控制权,例如,通过设立不可撤销的外国信托可能表明中国纳税人不合法拥有或控制外国资产;

2. 外国实体在白名单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前提是这符合公司业务的其他商业目标;

3. 外国实体开展活跃业务,产生足够的收入,满足活跃业务测试;

4、外国实体对中国母公司进行合理分配,使部分利润在中国及时征税;

5. 境外实体年利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约合73万美元)。

此外,根据该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公司,如果该外国实体被视为在中国执行有效的公司管理(POEM),仍可能触发中国税收,在这种情况下,该外国实体将在中国被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税务机关在评估 POEM 时会根据事实判断。这些事实因素包括董事会会议地点、战略决策制定地点、董事会履行董事会职责的地点等。为减轻中国的 POEM 风险,我们建议此类外国实体的业务决策不应在中国做出,最好考虑在该外国司法管辖区本地做出所有决策或聘请当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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