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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为例论述企业如何正确开展合规不起诉工作

信息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08 17:28:25  

前  言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细胞,企业有活力,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全国司法体系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大势所趋,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各部委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为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确立了统一规范;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深入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在疫情常态化的社会状态下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合规不起诉制度,不论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都有关键性意义。 

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司法实践来看,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且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若发现该涉案企业具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该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计划,推动其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与执行,而后检察机关根据对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具体适用及程序 

(一)适用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及第五条,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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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该制度适用对象范围较为广泛,根据实践操作合规不起诉制度既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2.适用案件类型:《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到相应的罪名,一般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 

3.适用案件量刑幅度:关于适用案件是否一定要求轻微刑事犯罪?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试点地区的地方性规定中存在更为详细的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涉案企业接受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显然并非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但鉴于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人民检察院认为A公司等七家公司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没有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A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对于严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以提出从宽处理量刑建议的方式,对涉案企业进行考察,督促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二)启动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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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六个阶段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启动前期,也就是检察院合规审查过程中,企业应当充分发挥积极性,寻求相关专业人士帮助主动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启动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条件,一旦符合主动向相关检察机关申请。

2.在制定合规计划,提交合规承诺阶段,努力提交切实的合规承诺,并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第三方组织相关工作,定期书面报告及时抄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检察院,顺利通过合规考察。

3.在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违反合规监管协议的情形下,检查机关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实践中,分为“检查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路径。在“检查建议”模式下,检查机关在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查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而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用合规监管人,对企业合规进展进行全流程监管,在考验期结束后,检查机关根据企业合规整治情况下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

二、从涉税犯罪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看企业如何正确利用该制度

2022年3月8日,新京报对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专访,提出“虚开发票类案件占合规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可见,涉嫌虚开发票罪的相关企业可充分利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来减小刑事犯罪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笔者根据相关案例分析涉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个人)应当如何充分利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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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类犯罪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情节较轻,一般在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愿认罪认罚;

3.积极采取退赃、补缴税款等措施;

4.企业能够维持正常经营活动, 具有合规的意愿和条件;

5.满足以上条款,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更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企业亦可适用。

(二)企业被控涉税类犯罪如何利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律师建议

1.高度重视税务稽查前置程序,保住自首有利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涉税案件是典型的行政前置案件,一般先有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如企业确存在相关税务问题,应当在侦查机关尚未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获得自首情节。自首情节不仅是法定的减轻情节,在量刑上减轻处罚,而且自首也能充分体现涉案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良好,为日后成功启动企业合规做好相关铺垫。

2.企业应当第一时间补缴税款,积极挽回国家损失。

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在企业(个人)涉税犯罪不起诉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企业如面临涉税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是补缴税款,故企业应当在税务稽查阶段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出具的完税证明,亦是后期启动企业合规的有利的证据材料。

3.审查起诉阶段,企业应当主动向检察院提交书面合规承诺,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建设。 

周巍健、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199号),涉嫌税款金额系2238479.98元,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构成数额较大,可能面临3-10年的有期徒刑,但孙某某至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司主动提供书面合规承诺,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建设,经评估合格。检察院仍对孙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主动向检察院提交书面合规承诺,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建设管理对于后续不予起诉工作的重要性,故笔者建议涉案企业应尽早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团队,主动进行企业合规性审查,在确定企业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4.提交相关有利证据,佐证企业合规经营,并系案发当地知名企业。

在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沪松检三部刑不诉〔2020〕157号)中,企业主动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证实*甲公司经营合规,且积极缴纳税款,本次犯罪属偶发行为。该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提交相关有力证据,证明企业合规经营对于后期不予起诉的关键性。在日常操作中,企业可以向检方提供案发前企业纳税情况、日常经营情况、公益事业参与情况等相关证据证明企业多年诚信经营,并且在当地享有较大规模,解决当地大量就业问题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对于企业是否可以成功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也具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而言,以企业合规建设换得不起诉或减免量刑和处罚,这是争取当前刑事或司法改革红利的有利契机。合规不起诉制度固然是政策红利,但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树立以合规为导向的企业价值观,建议完善的合规体系,这样才是从根本上预防企业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风险的做法,并在发生风险的情形下,能够给人民检察院及第三方组织以企业合规的印象,并最大可能争取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降低企业损失,维护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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