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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07 17:16:24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协定缔约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安排。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既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有效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也能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

【适用主体】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服务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企业有谈签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6.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7.分析评估阶段,企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其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8.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

9.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情景问答】

问:作为一家“走出去”企业,我们与B国的子公司存在着较多的关联交易,我们担心目前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不符合B国的要求,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对此情况,请问我们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答:“走出去”企业如果不重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很有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针对此种情况,企业首先应评估自身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既能帮助企业降低潜在的双重征税风险,又能保证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符合B国和我国的要求,是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方法,大大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和遵从成本,营造两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三方共赢局面。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提是两国必须存在着税收协定,B国与我国是否存在着税收协定是首要判定的问题。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除了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之外,还需要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影响因素相对较多,所需时间相对较长。如需进一步了解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政策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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