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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关关税与清代财政

信息来源:知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05 11:50:12  

地处南疆的广东,海岸线绵长,水陆交通极为便利,自古以来便是中外互市、文化交流的重要口岸。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设关通商后,停泊粤海关的外国商船更是逐年增加,大量洋货源源不断地经广州口岸流入内陆地区,同时,中国的茶叶、丝织品、瓷器等传统商品也由此远销海外,粤海关征收的关税税额也直线上升,并逐渐成为清代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

一、粤海关关税增长情况

粤海关设关初期,清政府对全国各关税收采取“定额”包干办法,粤海关也不例外,每年按规定必须向朝廷上缴“正额”九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白银,盈余部分由海关监督自行处理,不必向朝廷奏报上缴。面对巨大的贸易利润,许多守关官员中饱私囊,上缴税款中不仅没有一点盈余并且经常连“正额”都没法满足,出现缺额情况,根本无法反映各关的实际收入。雍正年间,朝廷逐渐建立了盈余税款上缴的税收考核制度,粤海关税收虽时有盈亏但增长趋势十分明显。

由《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户部·关税》及《粤海关志》卷十资料可以看出,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粤海关关税十二万九千八百五十两;粤海关进入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之后,关税收入基本保持在每年五十余万两白银左右;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一口通商后,粤海关关税几乎逐年递增,至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首次突破百万两大关,并一直保持到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嘉庆初年虽略有盈缩,但递增态势不改。道光十七年(公元1837年),税收增加至一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四两,期间最高为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至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关税年收入为一百八十五万两白银。这充分反映了清代广州地区对外贸易的发达。

二、粤海关是清王朝税收大户

清代,广州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便捷的海运,吸引了大批西方商船来粤贸易。发达的珠江水系不仅沟通了海路与水路,也沟通了内陆地区与海外的联系,中外各地的商品都以广州为枢纽,通过水运商路运转到国内外。浙江、安徽、江西、福建等地的茶叶、丝织品、陶瓷器等物美价廉的中国传统商品都由粤海关出口贸易。同时,清政府还在广州实行低税制,创造良好的外贸环境吸引外商投资贸易,当时进口货物所征收的货税大约只是货物原本价值的1%-2%,最多为6%,来华的西方商人大部分觉得在广州做生意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都好做。粤海关的关税收入也因此高居清代户部所辖全国上下所有关口中的首位。

粤海关关税的用途,除了一小部分粤海关自身需要的管理费用外,一部分提供给内务府供皇室专用,另一部分交由户部支配。

粤海关每年送到内务府供皇室专用的银两主要包括备贡银和公用银两部分。而粤海关除了监督私人进贡之外,关税收入中也有一部分为皇室采办贡品之用。按常例,粤海关每年要进贡四次,分别为新年呈进年贡、元宵节呈进灯贡、端午节呈进端贡、皇帝生日呈进万寿贡。此外,还不时有“传办方物”的任务。粤海关在杂税收入中开销备贡银两,始于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初时并无固定数额,而是根据贡品的实际费用开支。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监督伊拉齐等奏请定制,每年的备贡银定为五万五千两,其中以二万五千两按年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留三万两于粤海关,以备办贡品之用,年终结算时,三万两中如仍有余存,则亦需将余存部分银两解交内务府造办处,如三万两不足办贡品,则另从杂税中补支。乾隆五十年(公元1785年),朝廷命停办贡品,而每年将五万五千两备贡银全数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道光十年(公元1830年),粤海关又奉旨,从该年始,每年于杂税收入中,“拨内(务)府广储司公用银三十万两”。这些解交内务府的银两,是供应宫廷差务的重要款项,对于供养清朝皇室起着重要的作用。

粤海关关税收入的绝大部分由户部支配。据历年的关税奏销统计,乾隆中叶以前,属户部支配的部分约占关税总额的70%-80%,乾隆后期则波动于80%-90%之间,乾隆末至道光十年以前,则在90%以上。道光十年(公元1830年)以后,由于拨解内务府公用银三十万两,户部所占的比例才降到75%左右。属户部支配的税饷,一般是要运送北京,“解交部库,以供京营兵饷及一切经费等项之用”的。此外,属户部支配的税饷对于地方财政及某些临时急需的饷银也提供不少的支持。如广东省兵饷,在额征地丁银中支放,“不敷之数,在于粤海关岁收盈余银内酌筹拨给”。急需的河工费用及军事行动的费用,更是经常以粤海关的税饷支给。如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一百万两;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八十万两;嘉庆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拨给河北省河工用费七十五万两。用于军事行动方面的则为数更大,特别是乾隆末至道光初年,根据该时期中的二十个年度的关税奏销折统计,粤海关这二十个年度的税收被拨用于军需的银两竟达八百八十余万两之多。这些军需银两往往是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如乾隆末年(公元1795年),清政府为了镇压湘、川、黔地区的苗民起义,嘉庆初年为了镇压川、楚、陕等地的白莲教起义,均从粤海关抽调了不少税饷。

以嘉庆十五年度、十六年度(公元1810-1811年、1811-1812年)为例,在清代户部所属共二十四关,嘉庆十五年度,粤海关的税收额是一百一十六万五千二百六十三两白银,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三百一十一万一千三百余两白银的37.45%;嘉庆十六年度,粤海关的税收总额为一百三十四万七千九百三十六两白银,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三百一十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一两白银的43.05%。再与广东省的地丁、盐课银比较,嘉庆十六年度,广东全省实征地丁银为一百零五万四千七百二十四两白银,较同年度粤海关税银少二十九万三千二百一十二两白银,该年度广东盐课银仅七万三千六百四十一两白银,仅及粤海关税银的52.2%。这充分证明了粤海关税收在清代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且从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政府将“四口通商”改为“一口通商”后至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除粤海关的关税呈逐年递增状态外,其余关口税收皆趋减额。这期间,粤海关年均关税收入为一百零七万一千二百一十二两白银,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年均关税收入分别为二十六万零八百二十四两白银、八万三千三百四十五两白银、七万二千五百五十两白银。粤海关年均关税收入已远远超过闽、浙、江三海关关税收入的总和。粤海关关税收入已成为清朝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无论对清代财政抑或政治来讲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博物馆广州分馆编. 粤海关史话[M]. 北京: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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