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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信息来源:安徽财税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1-24 16:46:11  

近年来,随着各级税务机关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发票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媒体曝光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正逐年减少,但目前废旧物资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亟待解决。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发票开具对象不符合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向不该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对象开具。这些对象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凭证上虽注明“个人”也有名有姓,但根据收购数量以及废旧物资的品名可以推断并非城乡居民个人,有弄虚作假嫌疑。

②未按出售人逐笔开具发票。收购对象中有的确实属城乡居民个人,而有的则是其他的废品收购点,也有的是自己在外地设立的收购网点,收购时仅向出售人开具自制凭证或白纸条,然后再汇总开具收购凭证。

2、收购不属于“废旧”定义的物品开具收购凭证。如某些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料或下脚料,也有极个别企业将正品物资也混同于废旧物资转售,不计销售,偷逃销项税金。

3、发票数量、金额不真实。经过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销售废旧物资时开具普通发票(2004年7月1日后必须开具全省统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购货方凭发票注明金额的10%抵扣税款,这一政策给偷税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致富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手段:一是虚增购进数量。由于购进的废品存在数量大库存盘点难等特点,账面反映的购进量与实际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二是虚增销售。虚增购进数量的目的在于虚增销售,有货多开或者无货虚开,用废企业凭普通发票注明金额的10%抵扣税款。收购企业与用废企业一般都具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也有可能收购企业与用废企业属于关联企业,这样通过虚增购进虚增销售,骗取抵扣税款,利益共享。长期以来,这些问题在许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都发生过,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难以发现,加之不少收购单位与用废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账册不健全,并且货款绝大部分通过现金结算,收购对象注明个人,没有具体的住址也没有任何身份证明,部分收购对象在外地,更造成了检查的难度,虽然知道存在问题也难以调查取证。

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收购凭证使用不规范。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应使用收购凭证而未使用。如部分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时不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购凭证,而使用企业自制的单据,并依此单据抵扣税款。

②不该使用收购凭证而使用。主要是向除农业生产者以外的经纪人或贩运商开具收购发票。这种情况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从发票的数量或金额来看都明显超出了农民自产自销的能力范围,而且收购对象或者没有自产自销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出具。

2、有些产品是否属于农副产品范围难以界定。有些产品确实是农业生产者个人所有,但是否属于农业初级产品有时难以区分。比如将猪毛经过简单的蒸煮后,包装成品。这种蒸煮工作无任何技术要求,家家户户都可以操作。而税法对农副产品的解释是未经洗净的动物毛发。由于历史原因各地都笼统地将其作为农副产品对待。

3、虚开收购凭证。农副产品收购有别于废旧物资收购,收购单位可以直接按凭证上注明金额的13%抵扣税款,所以一些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使申报表进销项税金基本持平,人为调节税负进行偷税。虚增进项税额还表现在某些收购单位将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也一起并入了收购金额,多抵扣税款。

此外,发票开具时填写不齐全不规范,不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单份发票开具金额较大、顶格开具的现象比较普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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