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团队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重点服务领域 > 申请退税|税收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信息来源:大财效用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4-06-17 16:55:16  

一、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下: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即可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中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

()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如果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哪些资料

()《退()税申请审批表》。

()《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和资料()

六、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退税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即征即退退税】办理。

提交退税申请受理后,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审核进度。

七、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九、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的应发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安置残疾人就业加计扣除如何申报?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