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股权筹资税务处理 1、一般情况下,股权融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可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在权益性投资中,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其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在计提盈余公积后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先税后分)。 换言之,被投资方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被扣除;对投资方而言,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的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发行证券支付给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贷记:“银行存款”,不得记入期间费用,用于税前扣除。 1 2021年1月,北京盛达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对百韬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投资1200万元,占有建材公司60%股权。2021年,建材公司盈利500万元,并于2022年6月做出利润分配决策,分配给股东30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盛达公司将获得180万元股息红利,请问双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被投资方(建材公司)2021年500万盈利需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可向股东进行分配。投资方(盛达公司)将获得180万元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因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会计与税法处理并不一致,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2、以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 #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什么? 是指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来源于股东多支付的款项,而非企业经营所得。 # 如果股东是公司制企业: (1)不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视同股息红利收入(2)不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 如果股东是自然人: 1-被投资企业是股份制企业 以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1)不视为股息红利收入(2)对个人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是非股份制企业 (1)投资方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被投资方是非上市公司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在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所得,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实际上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后,再由投资者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 # 如果股东是公司制企业: (1)视同股息红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但需注意持股期限超过12个月才能适用此政策(2)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 如果股东是自然人: (1)视同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3)如果被投资方是非上市公司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在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02 债权筹资税务处理 债权投资作为企业筹资的一种主要方式,税法规定,债权性投资方取得的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被投资方支出的利息符合规定条件,准予在税前扣除,即: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2021年3月,百韬建材公司打算扩大投资规模,准备向麦德利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12%,借期一年,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请问双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出借方(麦德利贸易公司)获得利息120万元,应按照“金融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6.79万元(120➗1.06✖️6%),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公司应当将该笔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 借款人(百韬建材公司)120万元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只能扣除80万元,超过的4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03 混合性投资税务处理 2013年3月22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99.14%的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公司)以股权信托方式融资150000万元,期限为3年。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7000万元,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99.1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持股比例0.86%。 三、股权信托内容 平安信托公司对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增资150000万元,其中30000万元被作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69.4%;平安信托公司出资3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6%。 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 四、股权回购 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本公司股权回购提供担保。 请分析本案例中的税收风险 答:根据41号公告,本案股权信托融资符合第(1)、第(3)、第(4)、第(5)项条件【参见必备条件】,但是不符合第(2)项条件,应当由葛洲坝房地产公司赎回平安信托公司的股权,而不是由本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赎回其股权;因41号公告自2013年9月1日实施,而《股权信托融资议案》于2013年3月22日发布,因此,应当修改公告内容。 修改后,符合混合性投资业务: (1)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的信托资金报酬,可被作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平安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资金报酬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被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回购股权时,双方各自的损益将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参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被扣除。
1、混合性投资业务必备条件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41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照混合性投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项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债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传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 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41号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税前扣除。 (2)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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