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产品领域为各地税务机关所重点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则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农产品收购企业避免、化解虚开风险的关键,还是要有真实的收购交易,并留存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当然,在因涉嫌虚开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时,厘清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有效申辩和抗辩对于化解风险、避免行刑责任同样重要,相关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以免贻误时机。
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使农产品领域的虚开案件长期呈现高发态势。本文以真实案例为据,为读者揭示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嫌虚开,企业有效抗辩的方法。
存在真实的农产品收购,代开发票不应定性虚开罪
(一)典型案例
1、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新祥瑞公司主要从湖北省武穴市、黄梅县收购皮棉3429吨,但在开具收购凭证的时候,却冒用与公司无实际棉花收购关系的朱某等三人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523份,金额7650万元,并向税务局申报抵扣。新祥瑞公司、胡珍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应当以虚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祥瑞公司辩称,公司存在有真实收购业务,只因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只能开具江西本省人的收购凭证,所以公司才找了一些本地人的身份证来开收购凭证。
2、案件结果:
瑞昌市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昌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证实新祥瑞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在湖北省武穴市和黄梅县收购了3429吨的皮棉,只是在开具收购凭证时将开具给了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等人,稽查报告没有说明原因。
瑞昌市法院认为,新祥瑞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新祥瑞公司及胡珍祥无罪。
(二)案件启示
为遵守本地税务机关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规定,一些企业收购外地农产品后,迫不得已使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此种开票行为虽然不符合地方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的规定,但企业存在真实收购,即依法享有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的权利,对冒用农户身份信息的行为,不应作为虚开行为,不应按照虚开罪定性处理。
为符合开票政策要求,在真实购进货物后,利用他人身份据实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与税法中的“如实代开”性质相近。“如实代开”是基于真实交易开票,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未侵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不应按照虚开罪定罪处罚。
总结:当前,农产品领域为各地税务机关所重点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则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农产品收购企业避免、化解虚开风险的关键,还是要有真实的收购交易,并留存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当然,在因涉嫌虚开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时,厘清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有效申辩和抗辩对于化解风险、避免行刑责任同样重要,相关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以免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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