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认定:单位or个人
走私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相对其它类型的犯罪,走私案件涉及单位主体的比例偏高,因为走私行为经常发生于进出口贸易中,涉及贸易企业。因此,在走私案件中,要重点关注犯罪主体,争取说服办案机关作出有利的认定。
在部分罪名中,单位犯罪的入罪及量刑金额相对个人犯罪较高,认定单位犯罪可以争取对个人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不够罪。出于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的角度,律师可以争取将案件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但认定单位犯罪也会对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比如办案机关冻结、查封企业账户、资产,判决后还会产生大量的罚金,严重的话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等单位主体无法正常经营、员工流失、企业破产。出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角度,律师可以争取将案件作为个人犯罪处理。
因此,律师需根据不同案件及当事人的想法,采取不同的主体辩护策略。
二、自首情节:多角度争取
在办案及研究的过程中,笔者个人感觉,办案机关在走私案件中对自首情节的认定相对宽松。在有一定争议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从海关缉私局办案的程序问题,是否认罪认罚等多角度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自首情节。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案件为例。海关缉私局在申请批捕时,并未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因为缉私局办案人员是在当事人的公司将其抓获的,且此前已对其立案。但是,我们经过会见及阅卷,发现缉私局此前立案的罪名是走私废物罪,因为当事人是受其朋友的另一走私废物罪案件牵连。但当事人实际上并未参与走私废物犯罪。缉私局此前虽也掌握了当事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线索,但在其上门进行常规盘问时,当事人就已经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因此,我们基于缉私局并未对本罪立案以及当事人在常规盘问时即主动交待的两点理由,与缉私局、检察院进行反复沟通,最终争取到了自首情节。自首情节的认定对此后变更强制措施及适用缓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律师在办理走私案件时,可以多角度争取自首情节。
三、偷逃税款的核定:精耕细作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因此,律师针对偷逃应缴税款金额的认定,可以重点研究海关《核定证明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关注其依据的证据材料、计税价格、税种、税率及计算结果。
1、计税价格
海关核定税款金额通常先要确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次选取相同进口货物正常成交价格、类似进口货物正常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扣减税费利润)、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扣减拍卖费)作为计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往往需要通过在案证据予以认定。证据之间如果存在矛盾、缺失、模糊,都可能影响成交价格认定。而且成交价格随行就市,不同商品在不同时间的成交价格也有变化。证据载明的价格如出现不合理变化,明显过高,律师可以提出异议,适用较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相同进口货物正常成交价格、类似进口货物正常成交价格、国内批发价格、国内拍卖价格均很多时候会存在差异,律师也可以通过辩护争取最有利的计税价格。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为例。当事人购买走私的高档手表进行转卖,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笔者于二审时介入案件,经过阅卷,发现《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中核定的部分手表应缴税款存在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同时期同型号的手表成交价格存在不合理的差距。比如,相同月份或邻近月份的同型号欧米茄手表,一块成交价为2万多,另一块则为5万。海关认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是上家的销售账簿,但根据在案的淘宝转售记录,有记录的该型号手表出售价格不到3万。因此,5万的成交价虽有账户为证,但与在案其它证据相佐,且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最终,检察院要求海关将部分该型号手表按照2万多元成交价格重新核定应缴税款,并当庭提出核减。正是基于该关键事实的变化,二审最终得以改判缓刑。
2、税种、税率
海关核定税款根据不同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主要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关税税率主要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又称关税税则、关税税率表)、《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或海关当年公布的《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等。增值税税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应公告、通知等文件。消费税主要依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应公告、通知等文件。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均会不断变化,而走私行为通常时间跨度较长,这要求律师在审查时要准确认定不同货物、不同时期所适用的税种、税率。
关税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等,律师要注意查找涉案货物当年对应的关税税率。增值税则要注意近几年连续降低税率的情况,准确区分税率调整的时点。消费税要注意征税对象的变化,区分涉案货物在该时期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
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列明了涉嫌走私的货物适用的税种、税率。律师应仔细核实海关《核定证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是否适用正确。
3、汇率
走私案件中,支付方式可能为美元、欧元、英镑等外国货币。而海关确定计税价款及核定应纳税款时必然涉及汇率和货币换算。律师在审查《核定证明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时也应当注意查询、核实海关计核部门适用的汇率是否准确。相关汇率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网站予以查询。
4、计算结果
鉴于很多走私案件,均涉及大量货物、物品,核定偷逃应缴税额计算量较大,可能出错。律师应不厌其烦,逐一核对。
四、走私数量的认定:证据为王
走私案件定罪量刑的两个关键“数字”,一是金额,二是数量。律师以数量为无罪辩护或罪轻的辩护的突破口,有时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在数量认定问题上,应当重点关注证据链和走私对象性质。
1、证据链
走私行为程序繁琐、环节较多,证据链容易出现问题。走私案件中,走私物品的数量通常是基于销售记录、形式发票、银行流水、报关材料、快递清单等大量客观材料以及主观供述、证言予以认定。但律师通过仔细审查、比对上述证据,往往能发现其中证据缺失、无法完全対印等情况。此时,律师可以通过制作图表对证据问题进行比对、呈现,争取降低走私数量的认定,或者在量刑协商中占据主动。
笔者在办理某起走私案件时,发现部分销售记录、快递记录、银行流水无法一一对应,不能证实当事人的部分走私数量,无法排除其并未实际销售或并未发货的合理怀疑。最终,办案机关同意降低其认定的走私数量以及相应的量刑。
2、走私对象性质
律师也应注意走私对象的具体性质,对数量认定可能会有较大影响。比如走私冻货的案件,由于冻货流入市场很快,既分散流转又快速消耗。这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如果不是正好在走私行为进行时予以抓捕、查扣,往往难以查扣到大部分冻货。因此,律师如果以数量认定为突破口进行辩护,容易争取到罪轻,甚至存疑不定罪的效果。
五、同种罪名区分不同行为、对象:争取从轻
同种走私犯罪,律师也应当区分当事人不同的行为、对象及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争取较轻量刑。
1、区分走私行为
走私行为不同,比如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虽可能构成犯罪,但相较于长期策划、实施走私的犯罪行为而言,其主观恶意、危害性较轻,可以争取相对从轻处罚。
2、区分走私对象
走私对象不同,比如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该司法解释并未限制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作出区分。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本身危害性确实存在较大差别,这也是国家将其分别列入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范围的原因。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并非不能出口,而是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其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均相对较轻,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走私案件辩护技巧众多,上述辩点仅系笔者一家浅见,需要在辩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拓展、深入,也请大家不吝指正。走私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我们不仅需要了解海关领域专业流程、术语,厘清税种、税率,也需要仔细审核每一笔走私货物数量及偷逃应缴税款金额。相信通过我们的“精耕细作”,定能在走私案件辩护中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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