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对两名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刘欣欣(化名)、范琳(化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两名网店主走私货物逾18万元
2012年4月9日,范琳从韩国首尔出发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海关人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4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个。范琳供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为自己从韩国购回准备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相关部门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
同年5月23日,范琳友人刘欣欣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行李中查获包17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欣欣在接受调查中供称,其于2012年5月23日携带入境的物品系与范琳事先在“乐天”免税店官网上订购而尚未取回的免税品,及此次前往韩国时在仁川机场的“乐天”免税店内直接的免税品,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法院认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和两人自愿认罪等表现,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去年沪查走私奢侈品案百余起
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出入境时携带物品应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从境外购物应按照物品报关纳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海关查获的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据统计,2012年上海海关共查获涉嫌走私化妆品、皮包手表等奢侈品案百余起,查获相关物品两万余件。海关提醒,旅客入境时有两条通道,一条是无申报通道,一条是申报通道,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就应该走申报通道。如旅客无法判断所购物品是否超过免税额度,建议走申报通道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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