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范饭店与小羊一号铺于2022年1月1日签订面粉采购合同,小范饭店为买方,小羊一号铺为卖方,合同履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2022年6月1日,小范饭店与范氏餐饮贸易集团因公司商业战略需要,合并成为一家公司——河南范氏驴肉火烧餐饮公司。请问河南范氏驴肉火烧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小范饭店与小羊一号铺所签订合同项下的债务吗? 解答 两个及以上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合并后,被合并的原公司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告及注销手续。如果公司被合并后没有按照规定注销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原公司履行债务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债权人追加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作为被告,并判决原公司与合并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其到期利益,债务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权人公司合并的相关信息。如果债务人未尽通知义务或者借此刻意逃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河南范氏驴肉火烧餐饮公司与小羊一号铺于2022年1月1日签订面粉采购合同,河南范氏驴肉火烧餐饮公司为买方,小羊一号铺为卖方,合同履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2022年6月1日,河南范氏驴肉火烧餐饮公司因公司商业战略需要,分立为两家公司——小范饭店与范氏餐饮贸易集团。请问小范饭店与范氏餐饮贸易集团应当承担河南范氏驴肉火烧餐饮公司与小羊一号铺所签订合同项下的债务吗?
一般情形下,公司分立前产生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如果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前与被分立的公司达成了其他约定,则属于债权人对自身债权的处置,应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进而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公司股东之间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对债务承担的划分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分立时,股东不应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对债务清偿做出安排,而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被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因此,分立前各方可考虑协商债务的分配方式,并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各方也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债务追偿方式。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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