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自主创新原则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自主创新、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从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并以此为着力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产品的高附加值,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根本之策和必然选择。因此,知识产权审判应当更加注重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引导和促进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如《知识产权审判意见》要求,在商标权的保护方面,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二、坚持重点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导向、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促进产业结构加快优化升级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如在商标权的保护方面,《知识产权审判意见》要求要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刺激和创造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国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力。
三、坚持依法适度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专有性。保护知识产权不当,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影响或限制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当前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能动司法和适度保护,防止僵化思维和机械执法。在裁判时要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使案件裁判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与当前经济环境变化的内在需求,与我国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适应,既要坚持依法保护,又要防止因保护不当而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不适当地压缩企业的发展空间。如《知识产权审判意见》提出了人民法院的专利司法政策,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四、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要严格依法办案,平等保护本地与外地、本国与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开放,完善投资环境和增强投资信心,提高国际声誉和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服务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统筹利用,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又始终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和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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