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公司法》第 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递延纳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第三条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1) 公司以知识产权对外出资入股,应按知识产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知识产权转让所得,该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如果公司以知识产权对外出资入股,且该知识产权资产不低于投资方公司全部资产的50%,凡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投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该知识产权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取得股权的投资方公司在出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方公司可以选择均不确认相关应纳税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如果投资方公司与被投资方公司属于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投资方公司和被投资方公司可以选择均不确认相关应纳税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增值税
(1)创业者个人以著作权出资入股的,免征增值税;
(2)公司以专利技术以及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 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②增值税
(1)创业者个人以著作权出资入股的,免征增值税;
(2)公司以专利技术以及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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