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海关代征税费是指海关代国内其他税务机关或有关管理部门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费。1991年,中国对进口商品由海关代征的税费有:船舶吨税、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对外商和侨商所进口的货物则代征工商统一税、盐税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海关对进口商品除征收关税外,在被投放到国内市场前,还须代征法律规定的与国内商品相同的有关税费,当今世界各国无一例外。这是海关作为国家特殊税务管理机关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海关对国内企业进口货物按条例的规定,分别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但对每个进口商品只征收三种税的其中一种。征收增值税、产品税和盐税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进口的产品,海关代征工商统一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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