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税,也叫“临时措施”,是相对固定反倾销税而言的。它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国内工业,对被初步确认为倾销并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的特殊税。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需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开始,并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已经给予有关厉害关系当事方提供资料和陈述意见的足够机会;
第二、已经作出构成倾销以及因此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裁;
第三、有必要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继续发生;
第四、必须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进行。
WTO《反倾销协议》原则规定临时措施的适用时效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4各月,如果应代表大部分出口商要求的特殊情况下,由主管当局决定,其期限亦不应超过6个月。在这些期限届满时,如果进口国尚未作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终裁,则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应尽快退还给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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