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客户”规避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9个月的时间里,周某通过他人勾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帮助463名非京籍人员办理补缴五年个人所得税业务,使得原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328人顺利在京签约购房,购房合同总金额达43亿余元,相关人员共从代办补缴个税中收取费用2169.2万元。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周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涉案人员被另案处理。
串通补缴个税 获取在京购房资格
2011年2月,北京市出台房屋限购政策,非京籍人员需要连续缴纳五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方可取得购房资格,自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至少有一次缴纳不为零的个人所得税记录,缴纳年份不能中断,补缴无效。
周某在北京从事人力资源及社保业务多年,经常有客户因不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向他咨询是否有途径可以通过购房资格审核。
2016年9月,周某通过老乡刘某辗转联系到有办理申报纳税、完税证明开具权限的北京某工作人员郝某,请其成功办理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补缴。有了成功经验,周某便开始寻找有补税需求的“客户”,并通过刘某将资料交给郝某。
周某的“客户”多为房产中介、贷款公司人员介绍而来,起初每笔业务周某开价十余万元,后降到每笔三、四万元,周某、刘某、郝某等人按比例分成。
事实上,如果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申请人除提供身份信息外,还需要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而周某只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应费用,无需其他材料,一般半个月内就能出具完税证明,随后便可进行购房资格核验。
收2000余万好处费 致违规购房金额43亿
2017年3月22日,非京籍人士在京购房资格审核门槛再次提升,申请人的在京纳税记录需连续60个月不中断才能过审,周某等人无法再继续“钻空子”。
而在此前9个月的时间里,周某等人经手的补缴5年个税“客户”就有463人,有375人因此通过了购房资格审核,其中328人成功签约购房,购房合同总金额为43亿余元。
而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在周某的“客户”购买住房并办理网签期间,全北京市按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家庭网签套数为9600套,网签金额为383.15亿元。
周某等人共从5名前手中介人员处为实现补税目的收取2169.2万元,其中的1817.7万元被作为好处费转给刘某等人,周某个人截留351.5万元。后因部分人员补缴未成功,刘某、周某退费近400万元。
2018年5月,周某被朝阳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北京市三分检认为,周某为帮不符合在京购房条件的非京籍人员骗取购房资格,通过刘某请托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刘某和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故以涉嫌行贿罪将周某公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案刘某、郝某等人及其他5名中介人员被另案处理。
判决系受贿罪从犯 终审获刑十年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本案中诸多中介的一员,其主观上谋取的利益系部分贿赂款,对收受他人财物的非法性抱有明知的主观心理,且与刘某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故周某应与郝某、刘某等人构成受贿罪共犯,而非行贿罪,并认定犯罪数额为其留存的数额。
故三中院一审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三分检抗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系受贿罪共犯与认定犯罪数额为周某留存数额的逻辑存在矛盾。周某的行为应构成行贿罪,且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是通过权钱交易积极追求获得财物的结果,与直接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收受财物具有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应当与郝某等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周某收取的2169.2万元应为其受贿犯罪数额,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的犯罪数额为其留存的金额,应予以纠正。综合考虑周某的量刑情节,北京高院二审依法改判,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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