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与专家证人:【本不同根生,相见不相识】。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知晓案件事实(客观?!)】,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出庭作证是依法出席法庭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必要性、决定性、不可替代性(特定性)、强制性】
专家证人【又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2012新修订民事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者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并无参与案件的法定义务】,并且该项特长有利于审查案件事实【仅是因为知晓某种专门知识而受邀参与庭审】。【不具有:必然性、决定性、不可替代性】
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有助于法官对关键性、专业技术性、争议性的证据的客观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专家证人与专家辅助人:【本是同一人,只因主不同】。
专家证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当事人聘请就是专家辅助人,司法机关(公权力)受聘或指派就是专家证人。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对《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澄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相当于当事人代表人的专家辅助人。
2018年2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试行)》)第2条本规定所称“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本规定所称“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这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证人。
3、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本是同根生,相识更相知】。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刑事案件中专家辅助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确实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原则上专家辅助人有更确定、更原则、更规范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72条规定,对于专门性问题可以鉴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机构】
(2)、中立客观及与案件当事人无利益关系?【身份转换,回避制度】
(3)、出庭程序启动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定义务】
鉴定人、证人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可以依法院职权要求当事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只能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或法院依职权聘请才能出庭(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派或聘请)。
4、证人、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一案有四人,绝非同一人】。
在同一案件中,证人、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都不可能是同一个人,只能承担一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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