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在我国,对于法院裁决拒不履行的个体或团体,原告方有权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法定许可后通过冻结被告账户、扣押被告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促使被告履行裁决,行政强制类型基于法定原则保持固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律师补充:
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民权益方面的有力手段。从定义来说,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的扩大和继续存在,或者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这一观点行政强制制度便是和行政强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虽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带有公权力性质,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都为一定的强制行为,但二者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特定的,出于维持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财产或其他权益所作出的限权性的强制行为;后者是指因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代名词。行政强制的执行力度,一般逊于司法意义上抓捕归案,当然更有条件和理由做到“文明强制”。不搞夜间执行,不搞停水停电,不查扣生活必需品,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排斥“执行和解”所有这些,决不是执法者“软弱”,而是一种更强大的人性、文明力量,让被执行者知罪知错,从而使效果更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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