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
我们都了解,挂靠合同是违反建筑管理办法的,税法上是否认可挂靠行为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方、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结论】综上,税法上认可挂靠行为。
虽然税法上认可挂靠行为,但是挂靠合同却有许多的税务风险,如何规避风险?以下通过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
【案例】甲厂拟建一建筑工程,欲委托乙建筑公司承建。由于价格原因,甲厂决定委托当地的个体丙建筑公司承建,并签署了施工合同。
丙个体建筑公司是挂靠在当地某丁建筑公司上的,要开发票就要将税和管理费交丁建筑公司。
几个月后,结算时,个体丙建筑公司带来的发票都是丁建筑公司的发票。甲厂取得发票后,将工程费以现金形式付给个人。将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抵扣额为23万元。
【解析】该案例中,税务机关稽查时认定:合同、结算方式、业务承运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进项税不得抵扣。
【可行的解决方法】
方法一:发票由个体丙建筑公司自行到税局代开,此时就是合法的。
方法二:个人既然挂靠在丁建筑公司上,由丁建筑公司直接与甲厂签订施工合同,甲厂将施工费付给乙建筑公司,甲厂取得丁建筑公司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
知道了挂靠行为的税务处理,那么挂靠双方又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类似的挂靠行为,大部分挂靠公司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
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清晰明了。以下通过案例具体说明。
【案例】甲建筑公司以乙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出包方C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项目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挂靠协议约定,甲公司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乙公司挂靠费(含2%的管理费,3%的综合税费)另外,甲公司从乙公司划转工程款需要支付1%体现手续费。税款以乙公司名义缴纳。
【被挂靠企业账务处理】
1,收到业主C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期工程结算款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0
2.收到甲公司交来的成本票据,其中机械租赁费的普通发票18万元,购买原材料的专用发票,金额为30万元,税额3.9万元。注意:此处发票购买方都是乙公司。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8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
贷:银行存款 51.9
3.预缴增值税,假定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该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
预缴增值税金额=20/1.09*0.02=0.37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0.37
贷:银行存款 0.37
【挂靠企业的账务处理】
1. 实际施工时,甲公司提前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乙公司,如:预付30万元。
借:预付账款--乙公司 30
贷:银行存款 30
2. 完工后,业主结算100万元工程款,其中应支付乙公司款项为:
管理费:100*2%=2万元
综合税费:100*3%=3万元
体现手续费:100*1%=1万元
借:银行存款 94
贷:预付账款--乙公司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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