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性事业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应当向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向公益性社会团体缴纳捐赠税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的规定:公益事业单位或者公益事业捐赠单位、个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奖金等,在支付时应以捐赠票据记载或者凭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及捐款数额。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无偿捐赠款物或者接受捐赠票据注明捐款数额的费用,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接受捐赠人索取捐赠发票。个人接受无偿捐赠取得公益事业单位开具的免税票时,不可以扣除受赠人应缴纳手续费及附加费;不可以根据受赠人需求扣除捐赠总额;不可以将捐款用于抵税或者列支其它与公益性活动无关事项。个人在未取得上述免税票时,不得抵扣已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否则,所取得收入将被视为企业所得,其应按照“公益捐赠”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得以抵扣税款为由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公益基金会及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开具的用于捐赠的发票为免税发票(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以非公募方式向慈善组织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开展捐赠活动应当取得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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