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的出口模式一般有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外综服企业出口。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需要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退税。外综服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因此更多的生产企业会选择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而这种模式存在的风险,企业往往未能意识到,给企业带来税务隐患,本文将进行分析。
本文探讨的“假自营真代理”模式,是生产企业自行寻找海外客户,负责合同售前、售中、售后,即与海外客户的联络、落实合同签订、资金催收、货物赔偿等风险由生产企业负责和承担。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但在生产企业账上体现为内销业务,外贸企业账上体现外销申请退税。外贸公司将退税款返回给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无法获得退税款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规定,“假自营、真代理”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他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对上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即外贸企业存在无法退税或者被税局追补退税款的风险,进而无法将退税款返回给企业,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将会是巨大损失。
**以(2021)闽06民终2308号为例,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模式,外贸公司收到漳国税稽处[2017]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回2015-2016年的退税款约24万。
#2、报关等代理费用无法列支#
这种模式下外贸公司往往只是赚取服务费,而货物出口所产生的报关费、码头费等代理费用,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获得生产企业抬头的发票,而生产企业在税务账上往往只是体现为内销业务,这些费用容易被认定为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无法在所得税前列支。
#3、延迟确认收入风险#
这种模式下外贸公司会根据报关单明细、扣除服务费后的结算金额让工厂开票,受结算时间影响,生产企业存在货物已发出却尚未开票申报税费情形,存在延迟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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