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公司法》有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应指的是尚未实际出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并不仅仅指认缴尚未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股东权益包括实缴股本和留存收益。
持股100%的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公司溢价出售;所有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公司溢价出售,溢价属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部分持股的股东的溢价转让含有未实缴但其他股东同意此股东享有的股权权益,这些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包含这一块溢价权益,不可能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中扣除。
这条规定应是解决股权转让印花税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如要求企业虽未实缴,也要按所转让的注册资本全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按注册资本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或存在公司股权溢价的,企业虽未实缴,不能享受股权价值,要求企业按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缴纳印花税。
如:持有49%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要求按1000万签订转让合同,并按1000万缴纳印花税,实际转让价为零,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
如:持有49%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对应净资产份额的价值为1500万,要求按1500万签订转让合同,并按1500万缴纳印花税,实际转让价为零,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对应净资产份额的价值因为未实缴出资,由持有另外51%股东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明确“列明”,即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对此进行约定,是否构成股权转让价款。
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转让价为零,同时列明不包括未实缴部分的股权权益(假设有净资产溢价,不归属于不实缴出资的股东所有)。假设归属于不实缴出资的股东所有,那么转让价就不应是零元了。
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认缴部分,也要看合同如何约定最终的实缴出资。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转让价为1000万,原股东收到钱后将资本实缴到位,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无法在合同中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注册资本登记改为认缴后,印花税该如何缴纳?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税务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举例说明
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该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2014年3月公司成立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 300
其他应收款——乙 200
贷:实收资本 500
不同观点——注册资本认缴制:财税处理不当,会多缴冤枉税!<陈志坚>
2.2015年1月公司收到甲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350
贷:其他应收款——甲 300
资本公积——甲(资本溢价)50
2015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750
贷:银行存款 1750
注:350×0.5‰=1750(万元)
3.2020年1月公司收到乙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其他应收款——乙200
2020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注:200×0.5‰=1000(万元)
因此,该公司缴纳印花税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2015年1月应缴纳印花税为1750元,2020年1月应缴纳印花税为1000元。
附录——
关于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观点,税屋整理的几种观点如下:
1、按实际收到款项与否处理
①收到首缴: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②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
③等以后收到认缴的部分,再结转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2、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3、如果是发生了经营业务,先购置了资产,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比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10万元款。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借:库存材料10;
贷:实收资本-xx股东10
同样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同样应该是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4、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反映,其实际上仍等于没缴。与认缴制精神不符。我认为应当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5、老板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可以先归集到其他应付款账户。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账户中。如:注册资本为10万元。当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万元时结转一次等。
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我们这些会计新人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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