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春节,湖北新型肺炎疫情肆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大家纷纷捐钱捐物。与此同时,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也引起了财税人员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留言咨询,问对于企业的新型肺炎的捐赠行为,税收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税法适用总的一个原则就是,没有特殊规定,就只能适用一般的政策规定。根据以往的惯例,这次疫情应该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出台,但因网友们问得比较多,也比较着急,我就截止到今天,有关新型肺炎疫情捐赠可以适用税收政策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大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按图索骥,随后有新政策再更新补充。
对于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我们分以下四种类型来考虑。
类型一:捐赠现金
【涉税分析】对于企业给捐赠现金的行为,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关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在年度利润12%的部分限额扣除,超额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但新型肺炎疫情特殊,估计国家会像当年非典时期一样,出台专门的文件财税〔2003〕106号,允许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在此可以期待一下后续相关政策。
另外,捐赠扣除需要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类型二:捐赠货物
【涉税分析】企业捐赠货物,在税收政策上要复杂一些,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按税法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之前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事件发生,都出台过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所以这次也这里也可以期待一下。(财税〔2017〕60号、财税〔2015〕27号、财税〔2013〕58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的新政)
税前扣除票据问题:规定与第一种类型相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类型三:捐赠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涉税分析】上述中国平安的捐赠行为属于捐赠保险服务。在税务处理上,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没有规定例外情形,无偿捐赠服务在企业所得税种也应做视同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新政)
印花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例外的优惠是,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类型四:进口物资捐赠
【涉税分析】对于直接从海外采购物资捐赠,需要考虑两个纳税环节,一个是进口环节,一个是捐赠环节。
捐赠环节:涉及的税种及规定与类型二相同,不再赘述。
进口环节: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进口物资,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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