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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容易忽略的四个问题

信息来源:增值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3-10 15:02:40  

1、房企项目因疫情停工,借款费用是否还可以资本化?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非正常中断”主要是指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非构建资产达到可使用和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如因此次肺炎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属于非正常中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但为了抑制肺炎疫情蔓延,全国各地先后推迟了复工时间,如广东省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自2020年2月3日开始起算,非正常中断如未连续超过3个月,房企停工项目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

  2、房企商铺免租金,企业所得税是否需确认收入?

  答:为克服疫情的影响,万达、龙湖、华润、保利和招商蛇口等众多房企先后宣布免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目前的租金减免是由于疫情突发临时进行的减免,未事先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企需要就合同约定的租金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需确认收入的风险,建议企业可考虑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免租期、免租额及每期需实际支付的租金。

  3、企业防疫捐赠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国房地产报统计,截止2020年12月11日全国共有189家涉及房地产企业对疫区进行了捐赠,累计金额合计超过24亿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防疫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防疫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防疫捐赠不受财税[2018]15号规定的公益捐赠12%的扣除比例限制,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只能是防疫物资才可以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税前扣除,如是直接捐赠现金,根据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4、企业购买的口罩、消毒酒精、洗手液等防疫物资,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为员工购买的防疫物资如何入账,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作为劳动防护用品,入劳动保护支出;二是作为职工福利支出。不同的账务处理,税前扣除有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9]3号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受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同时依据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劳动防护用品更多的是由于职业本身存在的危险性而专门为劳动者配备的防护装备,如高空作业、高分贝作业、具有化学和生物危险的作业环境等等。而企业购买的口罩、酒精是出于职工卫生保健,小编个人观点入职工福利费更合适。

  但不管如何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都需取得发票入账,如对方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是从事小额零星的个人,则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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