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今天终于靴子落地!崔永元的举报有了结果:
1.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
2.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3.范冰冰须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元;但范冰冰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
4.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随之而来是全网热议,很多人在为刘晓庆冤得慌,两代“武则天”怎么命怎么不一样,刘晓庆当年可是因为税务问题身陷囹圄422天!范冰冰怎么就“没事”呢??
还有人在微博和朋友圈甩出了这张图,替这位逃了税的海外代购喊冤,还上纲上线地认为范冰冰是“背景深厚走了关系”,司法不公。
这一刻,正在法考复习的同学们,你们难道就不该展开法律逻辑,对今天的大热点分析思考、解读一下吗?
凡是为刘晓庆的事儿鸣不平的同学,你《刑法修正案(七)》肯定没复习好!因为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不但把偷税罪这个罪名改成了逃税罪,而且构成要件也完全不一样,尤其是增加了阻却事由。
以前的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如今的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看到了没?现在的逃税罪和以前的偷税罪相比,内容可谓完全不一样了。尤其是,具有处罚阻却事由的,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这也就意味着,逃税案件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等,接受了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才追刑责。
针对这一点,知名律师陈有西今天在微博发了评论——
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逃税行政处罚,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范冰冰同刘晓庆相比,主要是沾了时代的光。
更多的网民,是贴出当年新闻的截图,质问为何当年轰动一时的离职空姐代购案中,离职空姐只偷逃了8万税款为何却被判了3年。
今年参加法考的同学们,如果你们当中,有人竟然、竟然也是这样想的……额,那你还是少关注点新闻,多看看书吧。
因为,这俩案子,压根就是俩罪名、两回事呀!!!
离职空姐李晓航被判刑3年,是因为其海外代购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逃税罪,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构成;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秩序;走私普通货物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
偷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罪违反的主要是海关法规。
另外,走私普通货物罪中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这和逃税罪中提及的税额是不同的。
俩案子,压根就不是一回事,断章取义地拿来比较,是完全没有可比性的。
而且,放到今天,离职空姐李晓航同样可以和范爷一样免刑了。这是因为,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也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
2014年9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
李晓航被认定的偷逃税款金额是8万元,按照今天的法律规定,也到不了受刑事处罚的份儿了。
贫穷,虽然限制了我们对财富的想象力,但对法律的思考力,一定要时刻始终保持。无论是对法考,还是对一个法律人的事业发展,都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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