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是纳税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秩序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必须在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纳税人放弃自己的听证的权利,等于剥夺了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1日,H市税务局稽查局向自然人A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后,认定其2015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由于转让的股权价值30亿元,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应当缴纳印花税150万,由于此150万印花税没有按期申报,因此处以一倍的罚款150万元。同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也规定了自然人A可以就罚款申请听证。但是A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一直到2018年2月25日,H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正式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在15日内缴清印花税150万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A缴纳印花税的罚款150万元。
A此时才予以重视,虽然最终经过几番波折,在行政复议阶段H市税务局和稽查局认可了A的意见,最终决定对A只征补印花税30万,罚款0.5倍即15万。
分析点评:
本案中,税务机关最终采纳A的观点,主要是因为税务机关在稽查阶段没有掌握全部的资料,虽然A公司2015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价值是30亿元,但是A只占其中的20%,即只有6亿元属于A转让的部分,其他24亿是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价值。所以只需要就A转让部分对应的征收印花税即可。
虽然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A仍然走了很多弯路。
A如果在2018年1月21日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申请听证,在听证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和陈述、申辩,如税务机关采纳后,就会只对其应缴纳的30万印花税下发处理决定,A也不必再专门就《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A在后续收到应当缴纳150万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如果不服,只能先提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复议则必须先把150万元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缴清,如果A无足够的现金缴清150万及相应的滞纳金,那么A很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即使150万不应该由A缴纳,也会“有苦说不出”。而且就算A有足够的现金缴纳,也会失去150万资金的占用利息。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有效的利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争取在行政处罚听证阶段化解税务争议,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和时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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