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被告单位南京某有限公司在与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达到将其进项抵扣税款之目的,由被告人为自己虚开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为某公司、销货单位为深圳某公司,虚开税额为86874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人民币30万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且退出应补交的税款,并预交罚金,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无实际商品交易活动,而他人为本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A作为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寺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A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并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A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犯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虚开普通发票罪刑事辩护 增值税进项留底骗税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 出口退税骗税犯罪刑事辩护 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犯罪辩护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