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的规定中,列举了三种情形: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对于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中第(一)和(二)项,不少人直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就不论需补税金额多少”或“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是多少,只要是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就一定属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就不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这样理解对吗,初看,好似是正确的。
但仔细想一想,这种理解即便不说是错的,但至少是不全面的。
我们在看到这个公告(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所列“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时,不能忽视了该条“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这段文字表述。也就是说本条关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的规定的渊源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94号公告。
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的第一条,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前述理解还遗漏了一个很重要的前置条件,即“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这一阻却条件(除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即便纳税人属于“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论补税金额多少)”或者是“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不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低)”这两种情形,也不能免除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义务,而应当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换一种形式表述就是,必须先具备了“支付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纳税人的税款”这一前置条件,“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纳税人才属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从而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建议在第二条直接增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这一阻却条件,如果考虑该条还有第(三)项情形以致不好如何表述,可以先在第二条增加一款,本公告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然后再在第三条“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中增设一类:
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收入虽未超过12万元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虽不超过400元,但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的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中“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表述,在理解上尚有歧义,即何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
支付给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经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需要预扣预缴税款的金额标准(如,两个单位在向同一人支付工资时,各自减除5000元费用,其中一个单位还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后,两个单位当月计算的该人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均无需预扣税款),支付综合所得的单位未预扣也无需预扣税款,这种情形是属于“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还是视为“已依法预扣预缴税款”?或者不属于“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
因此,建议对于“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予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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